“熊猫烧香”到底给谁带来了恶果?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zhuzhu 时间:2007-10-15
看到李俊等人的辩护人一个劲为其辩护得唾沫横飞,反复强调其态度好,而且作为制造者并无恶意,并公开道歉,李俊等人也反复低头认错,希望对其从轻量刑。我想除了作为辩护人的职业原因外,该辩护人还提出自己从来没有中过毒,但是认为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李俊一个人来承担。我是个经常中毒的人,大家都知道,只要经常用计算机工作的人都会有中毒的经验,一般说来,我们只要是杀不掉的病毒,就要象被采访的那个网吧管理员说的那样,重装系统,而重装就意味着至少需要2个多小时的时间(重装系统,以及相关的软件,还有相关的设置,最快也要2个多小时了),这个不仅是对操作人员的时间损失,而且一旦有重要文件被感染,又无法查杀的时候,则需要删掉该文件,这种损失是巨大的,无法估量的,不知道那个辩护人知不知道这一点。
李俊的父母居然还说,最多就判1年半吧,太幼稚了!列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一个成年人不懂事杀人了,你认为他也该判1年半么?不会,你会觉得他应该偿命。这样说来,李俊等人至少要赔偿消费者上千亿的损失了。但是这是他无法做到的,所以只能量刑了。中国有句话叫做“不知者不为过”,但是当造成损失已经巨大的时候,大家还要这么说么?甚至有网友说,如果李俊4年后出来,还继续制造其他的病毒来炫耀一下,那不是国家还要遭受更大的损失么?因为李俊曾在2004年制造了10大病毒QQ盗号木马程序,没有得到任何处罚。造成他继续肆无忌惮制造新的病毒,如果不是熊猫烧香出现,谁会去追究那一次的损失。也有人说,如果又出来了另一个李俊,看到李俊等人的判决后,也想试一下,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不就是判4年么,还可以出名,大不了出来后继续又是一个好汉。
当然我们都会很乐观地认为,李俊等人不会这么想,也不会有人真正以身试法,但是大家对于制造和传播病毒给肇事者造成的“恶果”还真的是没有感觉,大家感觉到的是,病毒本身造成的“恶果”!
二、到底判决是对是错?为什么传播病毒的判刑比制造病毒的人员还要轻!
记得很早看过一个片子叫《恢网》,也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那个发现被藏毒的男主角阿浩被处以绞刑,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贩毒是死刑,而制造毒品充其量也就是个有期徒刑。我觉得这才是真正科学的法律。而这次事件同样作为主犯的王磊和张顺在传播病毒过程中起着主要作为,却比李俊这个病毒制造者判得还要轻,他们还故意删掉电脑中的一些证据,就这样的才判了2年,不可思议!记者列出了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指出,最多就5年。我想这个可能就是大量病毒不断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根源,因为有暴利,而就算栽了,也就5年。这就象很多国家将贩毒定死刑一样,如果不是这样,我想那些国家贩毒还要厉害的。我不是很懂刑法,但是知道有些东西是不能碰的,这些应该就是底线,做人的底线,一定要通过法律告诉大家,哪些东西不能碰,才行,不然以后还会出现类似的事件,我相信这一点!
三、到底是技术重要还是法律重要?为什么有人开出百万薪水邀请肇事者加盟其公司!
这个事情更让人汗颜了,一方面有企业因为熊猫烧香损失了200多万,另一方面当肇事者浮出水面的时候,还有人要开出百万薪水邀请主犯加盟,我想这个杭州的老板也太急于宣传了吧,哈哈连自己能不能驯服这样的人都搞不清楚,就邀请做技术总监,你还真不怕一个病毒把你的企业搞死呀!
我知道美国等国家会召集黑客们研讨国家安全等,但是那毕竟是美国,老兄,我们的互联网还没有发展到他们那个层次,我们的网络安全也还是很差的。在不断提高技术的同时,我们更多地还是需要靠全社会来打击那些制造病毒的人!因为技术不止境的,但是把大家这种维护互联网安全的精神培养起来了,激发起来了,我想网络安全将不再是问题了。
当然还有一个事情要引起注意,“熊猫烧香”很多变种会不会是有些杀毒公司制造的呢?这只是一个猜想,希望他仅仅只是一个猜想,因为有些事情我无从查究。
顺便提一下,我也是武汉人,应该说和主犯是老乡,同时主犯也提供了专杀工具和道歉信,应该还是希望他能够获得更多的从轻处理,同时也是希望他以后能够真正将自己的3年多的所学用到真正的对自己对社会有利的方面。但是在写这则文章的时候,我更多的是一个普通的网民。因为我见过朋友中过熊猫烧香,因为我中多QQ盗号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