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跳过式”广告更符合Web 2.0时代特性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猪头三 时间:2010-11-25

  从网上看到一条消息,YouTube将在未来几周内改进广告系统,用户可自行选择观看广告的方式,以及是否观看广告。Google的这套新广告系统被称为“TrueView”,据介绍,用户可以以三种形式观看广告,如果用户跳过所有广告,YouTube就不会向广告主收取费用。我们知道,视频网站的运营成本非常高,带宽、服务器、版权等都是十分费钱的,视频网站从目前尝试的各种“盈利模式”来看,广告是实现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大部分网站的生存法宝,据新浪2010年Q2财报显示,其视频广告占总营收超15%。

  那“财大气粗”的Google是不是不想赚钱了?不看完广告就不收投放广告主的钱?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商业公司不可能这样的“大公无私”,Google只是想在满足客户的同时怎样把盈利做得更好。

  视频网站都十分清楚,用户对广告非常不感兴趣,他们也在想各种各样的方式尽力避免广告对用户的强制干扰,暂停广告、贴片广告、弹窗式广告、选择性广告等各种技术模式陆续推出。而在防止“扰民”方面,YouTube的不断尝试还是值得欣赏的,他们一直走在行业前列,不断地探索新型广告模式,试图找到真正贴近用户体验的形式,比如这次推出的选择或跳过广告。

  允许用户选择广告并非新概念。2007年,在线视频网站Hulu为它的“广告选择器”申请了专利,微软旗下的MSNBC.com、雅虎网站、Hulu都选择了这项技术,但是,他们并不允许用户跳过广告,只是可以让用户能够自主决定选择显示哪段广告。这样一来,广告主会千方百计地寻求更多的与广告相匹配的视频,而让他们接受“可跳过”广告则十分困难。Google在一年前就开始在YouTube网站的视频中测试过“可跳过”的播放前广告。Google高级产品经理菲尔·法尔希(Phil Farhi)表示,YouTube最初向广告主提出“可跳过广告服务”方案时,广告主的态度都非常勉强。

  在广告主的意识里,视频网络广告的效果就是反映在广告点击率方面(广告点击次数除以广告显示次数),虽然有人主张网络广告的效果不应仅以点击率衡量,然而网络广告就是要诱发用户互动,如果广告没点击,那跟传统媒体广告没区别了。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效果的衡量标准也是在不断前进的,web 2.0 时代将是用户主导的时代,web 2.0 时代的网络广告强调的是参与性和互动性,衡量效果的标准应该转变为“参与人数”,如果用户选择跳过广告,则广告主无需为此次广告投放付费,而且通过这种方式,用户能够选择他们更愿意观看的广告,广告主可针对特定用户群推出更有针对性的广告,更精准的找到自己的目标客户,钱能够花在刀刃上,并及时查看广告效果。

  此外,广告是有度的,一个品牌的广告如果出现频次越多,消费者越容易出现熟悉性忽略效应。而且,如果一个广告毫无创意,并且让人们反感,还频频出现,这对于品牌的收益贡献是递减的,这就如有人提出的一个公式:高知名度+低美誉度=臭名昭著。而若要增加美誉度,广告主就必须推出更有吸引力的广告,在广告的创意、制作品质上下功夫,这种“可跳过”广告无形中会提升广告的质量。

  (目前我认为的“臭名昭著”的网络广告:百度TV的某电动牙刷广告。我最近的工作需要常用百度搜索,每次点击进入搜索到的网页,浏览器右下角就会弹出这个广告,近一个月,每天要被动的接收几十次,太让人崩溃了。)

  最后,我想,当网站给予用户选择权的时候,用户会觉得得到了尊重,从而对网站的黏粘性更强,就会有更多广告主光顾,一个良性循环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