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对IBM:针尖对麦芒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zhuzhu 时间:2007-04-10

就在最近,groklaw公布了ibm对sco的合同主张的即决判决的动议和sco反驳观点。

由于ibm的动议逐渐清晰,所有一切最终归结到一个问题:ibm违背了现在sco持有的合同吗?

但是,法官要批准对即决判决的动议,他必须要认同事实是毫无争议的,由于它们不是没有争议的,所有我认为所有ibm的律师必须知道唯一有效的动议,即关于合同问题的动议,是不会成功的。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他们为什么决定要法庭把时间浪费在这上面——就像普通读者都知道的,因为sco碰到了一个大案,所以我猜首先是他们在利用ibm的财力优势让sco破产,然后他们要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曲解为事实。

 下面是sco提供的一些重要文件信息:
首先,ibm的观点有所不同,但是标准的at&t unix许可证协议明明白白地要求许可证的获得者,必须保守其根据授权的unix软件产品开发出的修改和派生产品所有部分的秘密。ibm开发了这样一个派 生产品——aix,并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时候通过并购sequent计算机系统公司获得了另外一个这样的产品——dynix/ptx,对此ibm并无 异议。ibm对于向linux开发(社区)贡献或者提供了aix和dynix/ptx的数百项技术也不存在争议。对合同条款的解读不能支持ibm关于它开 发的源代码、方法和概念在被作为这些派生产品的一部分加入时不受保密条款限制的理论。

第二,尽管ibm与at&t就标准的unix许可证协议的补充件达成了一致的,但是这些补充件都没有允许ibm公开像aix这样的产品的源 代码,而ibm毫无疑义地将unix的源代码复制到了aix里。此外,正如at&t的unix许可证协议明白无误地所述,ibm与其达成的补充条 款并不影响适用于sequent的标准unix许可证协议的条款。sco所提出有争议的对linux的大部分贡献都是来自于sequent的 dynix/ptx派生产品。

第三,除了由于协议中内容不明确而导致出现争议的事实不受纽约法律的即决判决的约束,ibm精心挑选外部证据的行为也是不恰当的。ibm没有理会很 多目击证人发过誓的证词,这些人都是负责过unix许可证协议的谈判、审查、解释和执行几十年的人,同期的文件也都与ibm及其经过挑选了的声明人所持的 立场相反。这些证据都突显了ibm所依赖的证据的狭窄范围,因而轻易就让人推测出ibm所引述的证词是不可信赖的。此外,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各自的商业和经 济动机都如同sco所解释的那样证实了协议的合理范围——sco的专家证人gary pisano所支持的证据,以及ibm退而表示事情与协议的不明确内容有关都是一种佐证。

第四,除了ibm的动议无法合理解释相当数量的相关证人的证词不一致,ibm所依赖的经过精心挑选的证人所提供的其他证词也与ibm的观点不符。

……(一些例子)
这些证据揭示出了一种模式,即证人都签署了一些由ibm起草的声明,从而无法真实地反映证人对有争议的协议和事务的真实理 解和意图,或者证人先前给出的明显有矛盾的证词或者只不过是ibm有意忽略的有矛盾的同期文件。ibm起草或使用的声明的澄清强调了需要由人来作出最终结 论,并从这些有争议的事实中得出推断结果。

第五,ibm关于“estoppel”和“减免”的观点也受累于没有明确无误的协议条款、自相矛盾的外部证据、以及不合理的推断。ibm进一步认为 novell有权而且确实通过20世纪90年代中期novell与santa cruz签署的协议来“免除”sco的主张,但是这些交易的实质性的相关证据——包括协议及之后的补充件的条文,还有交易双方主要谈判人的证词——都让 ibm的“事实”与观点发生矛盾。例如,chatlos和bouffard都解释了为什么ibm是错误的。

我想ibm肯定会予以反驳,但是他们没有。他们似乎反而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个是根据法律技术性提出的,另一个是根据自然正义得出的。
要从前者判断,你必须是一个律师——但是你还是可以通过下面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感受到ibm的观点的大意:
 
根 据纽约的法律,违反合同的法律诉讼时效是6年,这决定了sco的合同主张。ibm公开透露被控不当使用与专利应用程序和产生的专利有关的rcu的材料是 1995年公布的,这已经是在sco提起诉讼之日的6年之前了,因此sco与rcu有关的主张由于诉讼时效的缘故是无效的。

换句话说,他们认为由于他们以前拥有它,所以他们应该永远都拥有它。
相反,自然正义的观点很容易得到认同——下面一段简要的声明是我能够在ibm的文档库里找到的他们不断重复的一些东西。
 
如果ibm和dynix不认为at&t或其继承者,而不是ibm和dynix,拥有并有权控制ibm或者sequent的原创产品,不论它们是不是对unix system v的修改或者衍生产品,他们都不会对aix和dynix进行投入。

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出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如果ibm相信合同的条款适用于他们,他们绝不会打破这些条款;这只不过是另外一种辩解的美丽外包装:ibm 有权,如果不是法律义务的话,反对sco,因为sco声明这些合同给予at&t及其继任者控制和拥有这些衍生产品的权利。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完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只不过是对sco立场的一个有意曲解。at&t的合同授权ibm可以利用at&t拥有 知识产权的代码做自己的用途,只要ibm支付许可证费且不向公众公开任何原始的或者衍生材料。如果这样的话,就不会存在超越知识产权的对任何事物的所有权 和控制权的主张了。

如果合同上的补救措施是吊销ibm使用(at&t)知识产权的许可证,而且其结果能够阻止ibm销售或者从使用这些知识产权创造的产品获 益,那么对产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扩展就是一个自然的曲解——但是这不会使其显得不那么错,在法律文件中将其作为观点的基础就会积累成为曲解。

所以如果这种使用在感情上是受到操纵的支持请求,那我们能够相信ibm的律师是一群犯了新手才会犯的错误的愚蠢理论家,或是相信这是一个有意的战 略,专门针对潜在的陪审员、groklaw的追随者,以及在ibm公司里能够读到合同的任何人?——由于整个事件的从表面上看是对他们不利的,他们在法律 上取胜的机会微乎其微,他们无法证明自己向别人公开的所有东西绝对已经由其他人公开过了。

我想,ibm的董事会几乎不可能在这件事上花去股民100亿美元,这意味着ibm对合同问题的即决判决的(不可避免的)动议的撤回应该会为高层人士出面干预打下铺垫:这要求整件事尽可能地从快、从静和从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