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女不雅照案一审开庭百度被责令赔偿道歉
因搜索引擎内,存在大量涉及“海运女”殷小姐裸体照片、生活照片和单独反映女性人体部分隐私器官的照片,著名网站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 度公司)被“海运女”告上法院,今天(6月30日)下午2时15分,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 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三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 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该案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7月1日实施前夕,所判决百度公司首例败诉的案件。
2009年5月13日,殷小姐向警方报案,称有大量涉及她身体隐秘部位的裸体照片被他人上传至网站www.duoask.com中。该事件被冠以“ ‘海运女’艳照门事件”,继而被多家媒体炒作。同年5月18日,殷小姐委托律师在《时代报》上发表公开声明,称“海运门不雅照片事件”为故意侮辱女性的恶 性事件,要求各搜索门户、论坛、博客等网站尽快采取措施,删除任何侵犯受害人“YH小姐”合法权利的相关文字内容、照片、链接以及不实报道。
同年5月25日,经上海公证处公证,殷小姐在运营的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海运女殷*艳照”进行搜索,发现大量涉及同一女子的裸体照片、生活照和单独反映人 体部分隐私器官的照片。同日,在www.baidu.com网站的另一栏目“百度百科”内,有以“海运女”命名的词条。打开该词条,在“海运女——个人资 料”项下,可见“姓名:殷*;性别:女”等资料,在其他部分还有对此事件的详细描述,其中使用了“赤裸”、“不堪入目”等词汇形容照片,并网络链接 “http://www.redianjh.cn/show.php?tid=372”,文字说明该链接为“上海海运学院海运女艳照门最全照片合集”。
2009年5月15日,某匿名人向www.baidu.com的“百度知道投诉吧”发贴,称有人擅自在“百度知道”栏目中公开其电话号码,相关页面在“百 度知道”中以“殷*”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的“最佳答案”,并提及该最佳答案“助长了散布不良信息和图片”要求删除。百度在当日答复匿名人,告知已对相关内容 进行了处理。2009年8月13日,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百度工作人员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殷*”关键字,在搜索结果未见涉及殷小姐裸照等不雅照片。
2009年7月13日,殷小姐诉称与案外人朱某系恋人关系,2009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出于报复,于同年5月8日,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 上传至互联网,并遭到网友的搜索。自己曾于5月13日委托律师登报声明,要求各网站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但直至6月2日,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网站对上述 图片及私人信息未进行任何处理,导致原告的照片及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2009年10月25日,在百度网站开设的“百度百科”栏目下的“海运女”词 条内,仍发现有自己的姓名、性别、毕业院校名称等个人信息,甚至还提供相关照片的下载链接,殷小姐认为百度该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
百度公司辩称,殷小姐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通知,理由是《时代报》系地方性报纸,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涉诉照片是发布并受控于第三方网站,百度作为搜索引擎 服务提供商,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鉴于网站计算机对图 片及音频不能全部识别,搜索过滤中存在误差在所难免。为避免搜索结果出现侵犯殷小姐“不雅照”,百度投入了近200人对搜索结果进行过滤和删除,主观上不 存在过错。但第三方网站仍然不断上传新的图片,难免在搜索中仍然存在殷小姐部分图片。某些图片系殷小姐生活照,不涉及黄、赌、毒等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的 内容,百度没有义务主动作处理。声称在殷小姐投诉前,百度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断链。开庭后,根据殷小姐投诉,又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不特定人主张权利的登报声明,应包括具有适格的主体,否则任何人均可匿名登报声明。殷小姐委托律师刊登公开声明,并未明确表示权利人主体,仅 以“YH小姐”代之,该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的通知。自2009年5月8日案外人上传殷小姐“不雅照”后,众多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多家报刊均在 醒目位置刊登相关新闻,在较短时间内已形成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导致大量网友在寻找涉案“不雅照”并下载,而百度恰恰是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此外,在 2009年5月15日匿名案外人的投诉中,亦提及用“殷*”进行搜索到的最佳答案“助长了散布不良信息和图片”,百度应不晚于2009年5月15日应该知 道,搜索引擎被网友用于搜索涉案不雅照片。殷小姐所诉侵权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即搜索结果中原告身体大面积裸露“不雅照”、生活照、“百度百科”中个人信息 及照片下载链接。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殷小姐系年仅26岁的女子,在案发后因百度公司的过错,导致她承受精神痛苦和生活困扰,使得她身心遭受了重大打击, 法院支持殷小姐要求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的主张,考虑到百度并非直接发布侵权照片者遂酌定为2万元。
静安法院:李鸿光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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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雅照”,多为反映殷小姐衣着暴露或裸体照或单独反映人体部分隐私器官,该照片虽不是对性行为的直接描绘,但内容足以使阅读者联想到性行为,且无科 学或艺术价值。从所涉“不雅照”看,绝大多数可从照片中直接辨认是殷小姐容貌,使阅读者将照片内容与殷小姐联系,即使百度搜索引擎已将图片微缩为缩略图, 仍不影响阅读者对图片中人物的辨认,内容又是对人体隐私部位之曝光,足以令普通阅读者认定殷小姐生活不检点,降低对她的社会评价度。而单独反映人体隐私器 官的照片,因无法从照片中辨认系何人躯体部位,法院不能认定侵犯的就是殷小姐。从双方陈述及证据看,“海运女”、“海运门”皆为本案的重要关键字,且被新 闻媒体采用,为公众广泛知晓,将上述关键词纳入过滤范围是必要的,百度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照片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涉及殷小姐的生活照,因无证据证明曾就此向百度进行投诉,百度无从判断该类生活照属侵权的抗辩成立。尽管殷小姐生活照也会成为网民的搜索对象,她的生活会 遭受一定干扰,但全国名为殷虹者不可胜数,同名者都有在网络上表达言论、宣传肖像的权利,若要求百度对该类照片全部过滤,超过合理的范畴,法院对此不作处 理。
涉及“百度百科”栏目中,殷小姐个人信息及照片下载链接,该信息存在于“海运女”词条下,且有词条补充信息介绍事件始末,可以认定该信息均指殷小姐。该词 条所附链接,指向侵权照片压缩包的下载页面,并附有 “上海海运学院海运女艳照门最全照片合集”的文字说明,足以令人清楚的认识到,通过点击该链接可以下载侵权照片,且该照片与“海运女”、“殷*”有直接关 联,构成了对侵权照片的传播。百度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搜索引擎侵权,未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