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号码受法律保护 靓号黑客获刑11年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zhuzhu 时间:2008-06-18
利用为移动公司代办点维护计算机的便利,24岁的贺某侵入该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获取特殊移动电话号码(俗称“靓号”)34个,并通过网络对外兜售获利20余万元。此案本报曾作报道。记者昨日了解到,天心区法院对这 ...

    利用为移动公司代办点维护计算机的便利,24岁的贺某侵入该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获取特殊移动电话号码(俗称“靓号”)34个,并通过网络对外兜售获利20余万元。此案本报曾作报道。记者昨日了解到,天心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盗窃移动“靓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贺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贺某不服判决,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贺某父亲经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某代办点,贺某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知识经常帮其父的代办点及其他代办点维护计算机。在此期间,贺某接触到长沙移动分公司的局域网,并获悉该公司内部员工工号和密码,就利用这些工号和密码非法进入长沙移动分公司业务管理BOSS系统,发现了“靓号”资料并下载,随后谎称自己是长沙移动分公司的员工,通过QQ聊天等方式对外兜售“靓号”。

    自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间,贺某冒用该公司的工号变更客户资料,将用户名为“长沙移动通信分公司”的34个移动号码变更为买受人姓名,共计非法获利232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针对贺某辩护人提出的移动电话号码是电子代码,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的价值,不属于刑法范畴财物的辩护意见,法官认为,移动电话号码虽不能以一般财物的价值计算方法来计算其价值,但移动电话号码必须依法由客户与移动运营商通过签订合同、支付资费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取得和使用,同时移动运营商与客户之间依法进行的移动电话号码的取得与使用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客户对移动电话号码的合法取得和使用,与一般财物一样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由于贺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且无犯罪前科,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贺某违法所得232300元(贺某亲属已向公安机关退缴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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