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入侵广西防震减灾网案二审19岁被告坚称无罪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zhuzhu 时间:2008-11-25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王克础)江苏黑客入侵广西地震局官方网站发布“9·13地震谣言”一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陈智峰有期徒刑4年(本报10月17日曾作报道),他不服提出上诉。11月24日,此案在南宁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王克础)江苏黑客入侵广西地震局官方网站发布“9·13地震谣言”一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陈智峰有期徒刑4年(本报10月17日曾作报道),他不服提出上诉。11月24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庭审中,当审判长问陈智峰为什么要散布地震谣言时,他回答说,他在网上看到预言家预言“南宁将有9级以上大地震”后,只想在网上给大家提个醒,提前做准备,没有别的用意。他还说,一审判决他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没有法律依据,判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不清。
  陈智峰的辩护人赵春林律师认为,陈智峰犯有散布地震谣言的故意,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讲,陈智峰的做法顶多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因为,地震属于自然灾害,散布地震谣言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另外,陈智峰进入广西防震减灾网后,利用批处理文件删除了该网站服务器D盘上8个板块的横幅广告,并没有删除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程序。广西防震减灾网的管理员权限被篡改,也就是密码被篡改,管理员可以改回来。因此,陈智峰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针对赵春林的辩护,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说,我国《刑法》第291条的有关条款对犯罪的列举,是采取列举部分犯罪行为“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的方式,并不表明只有这几种才算是恐怖信息,立法在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虚假恐怖信息进行说明的同时,使用了“等”字对未列举的虚假恐怖信息作出了留有余地的规定。这种规定意在将其他虚假的具有恐怖信息性质的信息也纳入刑法规范调整的范围之中。
  检察员认为,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实质上看,所谓恐怖信息是指足以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这种恐怖信息的恐怖性在于,知悉该信息的公众对自己及亲人、朋友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担忧的恐慌心理,进而采取一些相应的行为,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陈智峰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久,入侵广西防震减灾网,发布“广西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的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他编造的是“9级大地震”,比汶川大地震的震级还要高,其恐怖程度由此可见。
  检察员说,截至今年6月5日,网民点击量为13242次,可见其影响的范围之广泛。警方为侦破本案,调动了大量的警力,支出办案经费2.5万元,广西地震局为稳定广西民众多次在报纸上登报辟谣。因此,对于陈智峰的这一行为,应该上升到刑法处罚,才能起到惩治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关键字:黑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