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称有传票骗走网银动态口令 一个电话被骗走136万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exp 时间:2012-10-02
家住嘉定区的家庭主妇李璇,赶起时髦开通了网上银行,以为钱存在银行,身份证都在自己手上,就不会被骗钱。哪知刚开通网上银行没几个月,李璇便被老套的“你有一张传票”、“涉嫌刑事案件”的伎俩骗走所有家当136万。越想越窝火的李璇,一气之下将存款所在银行告上了法庭,认为其对自己存款保管不善,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日,嘉定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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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被骗前网银只使用过一次
 
2010年10月,李璇向嘉定一家银行申请开立活期有存折借记卡并获批准。开卡的时候,柜台工作人员便询问要不要办理网上银行,李璇心想如今网络购物、消费很时髦,在了解到网上银行也会有多重密码保护后,李璇决定为该借记卡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于是,双方就签订了《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当日,李璇网银注册成功,并领取动态口令器。之后,李璇向银行申请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并开通了电子银行关联网银账户服务。
 
不过,事后,李璇也没怎么使用过网上银行,只在过年时,给女儿买过一个电饭煲。不过,这次网购却给李璇带来了不好的印象,由于网络店家发货速度太慢,外加快递公司服务不够周到,她此后便再也没使用过网上银行,银行发的动态口令卡也被她束之高阁了。但是,令李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早已被自己遗忘的网上银行却惹来了大麻烦。
 
一个电话转走136万家当
 
2011年1月,家里的座机响了,对方是一名陌生女子。 “她跟我确认了一下身份,报出了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并说她是上海市某法院的,还问我有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李璇说,自己相当警惕,经常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类似诈骗的行为,但是如果给自己打电话的人是骗子,又怎么能够如此准确的报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呢。于是,李璇猜想肯定是有误会,便继续跟电话那头的陌生女子交谈起来。对方提到李璇的身份现在涉及到在广西某地那里的一起恶意透支的经济刑事案件,当天下午将要强制执行冻结其银行账号,对方是代表法院过来询问的。诧异的李璇连忙追问,陌生女子表示,可以帮她把电话转到广西当地公安局。说着,电话被转接了,听筒那头传来一个男子的声音,“他说是广西当地公安局的警察,姓王,还让我核实他打来的电话号码,究竟是不是广西当地公安局的”。于是,李璇一边保持座机电话不挂断,一边用手机拨通了广西当地的114电话号码查询热线,从那里核实到了这个来电号码确实是广西当地公安局的工作电话。就这样,李璇开始相信了对方,并把其手机号码也告诉了对方。没过多久,李璇手机上就接到了另一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并号称是广西当地检察院的林姓检察官,说李璇的身份证被盗用了,最近广西当地破获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嫌疑人家中找到了以李璇的姓名开户的存折,该案还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官员,所以警告她这个事情千万不要让上海嘉定当地的公安机关知道。接着,林姓检察官就开始盘问李璇家的主要资产都存在什么银行的账户上面,已经吓坏的李璇还告知对方自己的账户已经开通了网上银行。几番交谈“恐吓”下,林姓检察官要求李璇提供银行的账号和密码。李璇起初有些怀疑,但想到她存在银行帐户里的钱都是定期的,不会被转走,李璇当时还“长了个心眼”,没有把存折的密码告诉对方,而是把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和密码都给了对方。
 
心中存疑将银行告上法庭
 
打完电话后,李璇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当天下午2点多,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赶到银行,先将网上银行功能注销了。“我想,反正只把网上银行的密码告诉了对方,自己如果注销了网上银行,存在银行卡的钱肯定没问题”。
 
注销网银后,李璇还是有些心慌,便带着证件再到银行查询,结果显示银行定期账户上的136万元钱款,分为8次被转走。李璇心想自己不过是把银行账户和密码、还有动态口令卡的密码告诉了对方,但自己存的是定期,又没有去银行柜台把钱汇给对方,钱怎么就没了呢?茫然的李璇顿时瘫坐在银行地上,抱头痛哭起来,旁边的群众都围过来,七嘴八舌的讨论起来。 “赶快报警吧”,在围观群众的叫嚷中,这时的李璇才恍然大悟,发现自己被骗。
 
李璇认为,自己对于银行卡的操作并无不当,而网上银行系统则是导致自己这次财产散尽的“罪魁祸首”。于是,李璇以银行没有保管好其账户资金为由,向其主张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存款及利息损失共140余万元。
 
【庭审记录】
 
储户:咬定银行保管不善
 
李璇诉称,银行未尽到存款安全保障义务,按照银行规定普通客户每天最高转出累计限额为20万元,但她的资金一天竟被转出一百多万元。银行的网银系统出现网点混乱不清、账户交易清单时间前后不一致、后台对前台的监管失控等安全问题,致使原告存款被他人转走,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本案系合同之诉,李璇的资金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转移,整个系统都是李璇所掌控的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等数据才能完成,银行也无法完成这一程序操作,这套系统的设立是银行委托专业机构来设置,且有国家权威机构评估为安全的系统,银行完全按照双方订立的协议履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交易流水清单的时间,银行提供的是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而李璇提供的是本子登录打印,这是两个系统,无关联性,不能说明网银系统不安全。
 
法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嘉定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璇在银行开立活期有存折借记卡及定期一本通,并与被告签订《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首先,从李璇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反映,李璇曾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网银的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等只有原告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李璇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反而向他人泄露上述重要信息,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自行承担存款被划转的责任。
 
其次,从网银操作流程、账户交易清单等材料显示,李璇的转账流程均是银行按照其网上银行交易指令操作,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银行无违约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之情形。再次,李璇虽称银行的网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但是,李璇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相反,银行的BOC-NET网上银行系统经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评估鉴定为具有较高的整体安全性。关于李璇认为银行违反每日最高转账不能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限额约定,从双方合同约定来看,合同仅对 “银行有权规定并调整网上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进行了约定,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未对每日累计交易金额进行调整,所以李璇的诉请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法规依据。综合本案情况,李璇要求银行赔偿上述存款及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了李璇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损失共计14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信息泄露有过错者承担责任
 
储户与银行签订的关于网上银行使用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及客户安全证书等信息。
 
网上银行交易与至柜台或柜员机办理相比较,银行方面无法对储户身份进行核实,亦难以当面进行防止诈骗的提醒。作为掌握资源较多的一方、服务的提供者,银行应当不断完善交易系统,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对于网上银行交易设定每日交易上限,如需更改由储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银行网点办理;或是大额资金往来提供手机短信确认功能,从而有效减少储户遭遇电话诈骗时的损失,给予储户更多的反应时间。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在电信诈骗案件中,信息泄露才是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的直接原因。这就要求储户在享受银行服务便利的同时,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本案的意义在于再次提醒储户应当提高警惕,因为当信息泄露导致储户钱款遭受损失时,由对信息泄露有过错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