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例--盗窃网游金币获利70万,被判11年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09-02-12
检方指控,从200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向镇东、王军,通过购买木马程序,以及向互联网上的“流量商”购买已被破解密码的“魔兽世界”游戏玩家的账号,将账号内的游戏金币转移到自己的账号内。随后,他们再将盗取的金币以每个约0.02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获利。2007年10月至案发时,被告人向镇东、王军共盗窃3500余万个金币,转卖获取赃款7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向镇东、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庭中,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权,为被告人向镇东作无罪辩护。他称,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而本案“盗取”的“金币”并非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畴。而且,“盗取金币”的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中,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因此不宜将“金币”这种虚拟财产解释为其他财产,而应将此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虽然虚拟财产同现实财产之间存在现金的交易,但这种财产兑换几乎没有固定的比率,它很可能受游戏参与的人数、在虚拟环境中的交易价值、使用者的多少及其在游戏中发挥的作用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确定固定的价值。
但检方认为,游戏金币虽然不是实际财物,但属于刑法中的“其他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精力、财力,付出了劳动得来的,它的价值和重要性,不亚于真实财产。它拥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被人管理、使用、利用,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财产。
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称,向镇东、王军二人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虽然是虚拟货币,但这仍然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虚拟财产有虚拟性但并非虚无,游戏玩家可以对其占有、支配和处分。当前,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仍具有其价值性,一旦与真实财产存在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因此,此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依照规定具有财产属性,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成都市中院一审对这起四川迄今为止最大的网络盗窃案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向镇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王军获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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