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两位"黑客"被判刑
8月29日电(张和平 戴雯雯)"游戏银子"是在网络游戏里使用的虚拟货币,人们习惯性认为偷窃虚拟货币只是玩玩网络游戏而已,却不料这已经触犯了盗窃罪。
日前温州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法院公开审理,两名"80后"青年利用网上下载的一个盗取账号密码的软件,在一个月时间里,偷了2亿多
的游戏银子,造成受害者直接经济损失两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与万某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平时闲来无事就玩玩网络游戏。2008年11月期间,万某在家上网时无意间发现有一名为"盗宽带帐号密码"的软件,他欣喜若狂,因他不会操作软件下载,便将这一"发现"告诉杨某。杨某即从网上下载该软件,并利用该软件窃取了14户温州电信用户的宽带帐号及密码。
随后杨某利用窃取的宽带帐号各以50元的电话费换取温州电信"游戏E家"50万"游戏银子",尔后将14名电信用户宽带帐号名下的60万"游戏银子"转到自己在"游戏E家"注册的游戏帐号中,共盗窃14名被害人电信资费700元。
2008年11月4日,杨某在玩游戏时发现"游戏E家"中一玩家金某的游戏帐号中有大量的"游戏银子",遂通过猜密码的方式破解了该游戏帐号,将帐号中1.8257735亿的"游戏银子"(价值人民币18258元)全部转入自己账户中。
屡试不爽的杨某逐将该软件操作方法"传授"给万某。万某如法炮制,利用该软件窃取了69户温州电信用户的宽带帐号及密码,将他们的各60万"游戏银子"转到自己在温州电信"游戏E家"注册的游戏帐号,共造成众受害人电信资费损失3 450元,他实际非法所得4050元。
瓯海法院审理法官刘建国认为,随着网络游戏地盛行,盗窃他人游戏币、游戏装备的案件时有发生,游戏币、游戏装备是否算作个人财产及如何确定价值成为该类案件能不能定罪的关键之一。他认为,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游戏银子"作为"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又是真实地存在并具有传统财产的价值性、有用性、可控制性、流通性特性,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该院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万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