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1-04
4.加强审计结果的效能和作用。第一,通过立法确立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利,增加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第二,完善并严格执行《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只要开展审计工作就应该出具审计报告,并向本级政府部门、上级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并逐层上报;第三,审计报告还应报送本级人大、上级审计机关,并且也应逐层上报,审计报告的内容应涵盖所开展的所有政府审计活动;第四,实施后续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进行审计追查,审查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可行并符合实际,改进措施是否被执行,执行效果如何,是否有未解决或继续存在的问题,确保审计结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第五,审计机关应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其包括两方面:一是该审计机关本年度内的审计工作情况,二是本年末被审计单位仍未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或执行不充分、不完善的情况;第六,向社会公开重要审计事项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警示作用事项的审计结果,可以通过报纸、刊物、电视台、电台、新闻发布会、发布公报或公告等形式予以实施,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和威慑力量,促使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积极使用审计结果;第七,提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独立性,增强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第八,转变被审计人员对政府审计的传统观念,政府绩效审计的职能作用主要是服务,它能为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设计、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活动价值、赢得公众信任等提供帮助。
5.积极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如制定(政府审计准则》、《绩效审计概要》、《绩效审计业务指南》和完善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政府绩效审计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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