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外资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把握审计重点 提高审计质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谭玲 时间:2014-01-04

  (三)在审计过程中,片面强调外在形式的规整,在审计实施的把握上,以“承诺”做开脱,表现了自身根据设定上的虚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承诺。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在诸多的审计风险中,其中的“受伪论”是把错的审计信息当作对的使用,其中的“弃真论”是把对的当错的使用,
  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不论对方有什么承诺,审计都无法推卸因此而造成的过失责任。会计资料承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遵纪守法的承诺。承诺的是责任,而不是事实,即企事业单位保证尽最大的努力履行管理职责,消除因制度不当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错弊,而不是保证会计资料是绝对真实和合法的。因为财务造假和违法乱纪属行为者之故意,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者对此负有完全的责任,所以企事业单位能够而且应当对此作出解释,并做出纠错防弊的承诺。但是,企事业单位无法对会计核算中出现的信息偏差,以及财会人员个人舞弊等不可预测的事件作出承诺。一个需要提醒的问题是,审计的责任承担绝不仅仅限于技术层面。
  (四)在审计建议方面,缺少对我国改革时期出现新情况的深刻认识和准确判断,表现了审计视野的狭隘性
  审计建议是审计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免疫功能”的重要载体。一个恰如其分、切实重要、可行的审计建议,的确能起到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经济秩序的作用,但能做到这一点确实需要真功夫。
  外资审计从客观上受到一个项目连续多年,涉及国际方面的制约。但从主观上说,审计人员对审计的环境、形势和现状缺少总体把握,对审计领域以外的资讯收集、掌握不准确和及时,对被审计单位的现实状况缺少真切的体验和细心的观察,审计人员的结构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外资审计队伍迫切需要提高对审计事项评判的“知识含量”,提高提出真知灼见的审计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四个方面在外资审计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是影响免疫功能发挥的障碍和难点。我们必须切实地改变观念,正确理解“免疫系统”功能,才能在外资审计中有所作为。
  二、外资审计的重点
   (一) 由于外资审计报告具有对外公正的特殊职能,其重点首先是彻底摆脱“内外有别”的影响
  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求真务实”但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确有一定难度。从深层次上说,除如前所述,在审计价值观上的不确定性,在审计利益观上的自利性,及自身根据设定上虚妄性外,审计公权运行的法定程序、问责机制仍没有真正形成,从对经济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审计人员和行政长官应当统一在事实和法律法规上,这一审计的生命力所在和法制机制的落实仍有很大漏洞。
  从第二层次上说,审计一线人员和基层审计机关。能否如实披露,确实是审计职业道德的体现,也是外资审计的基本要求,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如2000年世行贷款农发项目有4-5个县审计局对项目单位挪用、挤占农发资金问题隐瞒不报,最后被审计署检查中发现,造成很大被动。虽然我们对此进行了整改,但在责任的追究上仍不到位。究竟是县政府的行为,还是个别县领导的行为,还是基层局或审计组长、主审的行为,行为的动机和真实原因是什么没有做到责任追究到位,势必为屡查屡犯埋下伏笔。

 (二) 对外公证与效益审计并重
  审计署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效益审计的比重到2010年达到70%。实事求是的说我市各级外资审计人员对什么是效益审计,怎样进行外资项目效益审计,还停留在尝试阶段。缺乏认真的研究和成型的案例。去年10月我们对福建江西两省开展效益审计情况考察,感到以下内容是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