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单项工程审计中几种有效的审计程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1-04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基础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各地方的建设项目繁多,建筑企业施工任务饱满。各地方政府面对这种大好形势,做足了经济上的文章,建设项目带动了一方经济,在经济上可喜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人员也出现不少经济上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各地方加强了审查监督工作,尤其是基础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从笔者接触到相关审计监督工作看,基建审计的力度是两头力度重,中间力度轻。比如建设主要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竣工结算、后评价,一般情况是政府审计部门注重对建设程序的审查,比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期准备;财政部门则比较关心建设资金的投放是否及时,使用是否超出概算;建设单位自己则比较重视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查监督;建设单位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一般只对委托单位关心的结算内容重点审查。而从实际工作看资金的具体运用往往发生在施工阶段,容易出现问题也是在施工阶段,保证工程质量及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也应重点放在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对应到相关单位当然就是建筑企业,而在当今建筑市场环境下,又由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建筑企业自身管理上也不够完善,造成建筑企业存在工程投标上重关系,轻市场;工程建设上重速度,轻质量等弊病,工程经济管理无从谈起,甚至有些工程“算着赚钱,干着赔钱”。政府对建筑企业缺乏专业上的监管,建筑企业自身消极接受监督。其实与其他行业比建筑企业资金流量大,无论那个部门认真负责,努力研究管理、监督上的方法,都能为政府或企业自身创造价值。笔者通过多年从事建筑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践出发,总结出几种针对单项工程审计的有效程序,希望能够给予相关部门或朋友的一定帮助。

  一、询证法

  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不同,政府审计公权利强,有很强的执行力,比如对建筑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单位进行调查,社会审计专业资质性高,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行审计程序,而内部审计与上述审计主体相比无论从执行力还是专业性上都无法相比。上述审计主体针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进行审查时执行权利大于内部审计,一般执行函证程序,但由于相关单位不认真对待询证函,往往却得不到比较好的审计效果。内部审计虽然执行力弱,但其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利”优势,其相对来说比较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经济业务,可以变相实行“函证”程序,却能达到很好的审计效果。如笔者针对本单位某分公司2010年12月底“应付账款”明细账进行审查时,首先根据“应付账款”明细账,编制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复核。由于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明细项目少,笔者采取全部审查的方法,逐一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方法是电话询问对方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结果发现存在2笔“应付账款”金额高估,高估额达200万元,审计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存在预先提取,从而达到虚增成本,套取资金的目的。

  二、分析性复合

  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施工企业产品特殊,一般生产周期长,且收款方式大多按完工进度收款结算。又由于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甚至有些工程经常出现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状况,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在建的各项工程施工进度和收款进度严重不一致,出现各单项工程交叉使用资金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单项工程管理,资金的专门使用造成了困难,但从企业有效使用资金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况又无法避免。如笔者对本单位某分公司存货项目中“工程施工”进行审查时,发现以前年度已完工项目存在余额3000多万元,既然工程早已完工为何没有结转成本?开始只是疑问,但出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及谨慎性,这时证据是最重要的,于是笔者采取自制的调查表格对所有未结转“工程施工”余额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项目有“何时开工”、“工期”、“工程完工进度”、“合同金额”、“结算价格”、“收款进度”。通过这样一张分析表,笔者了解到上述60%的工程项目资金已全部收齐,存在应结转成本而未结转的情况,如现在结转将造成严重亏损,而该“存货”又属于不存在的资产,经过进一步追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年底人为调节成本,虚报利润的情况,因为工程利润与年终奖金挂钩。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