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文化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雷鸣敬 时间:2014-01-03
  三、完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
  
  在经济转型时期,仅仅用纯道德观念去约束和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对那些职业道德意识淡薄、道德自律性不强的人进行引导、教育和约束。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逐出会计行业,如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在社会上得到很好的弘扬,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会计工作秩序才能建立起来。会计法律体系对我国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包括有三层:第一层为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层是会计行政法规,它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等;第三层是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它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要想使会计诚信缺失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不断的从现实生活中寻求会计法律体系不足之处,并去完善它。由于会计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要想完善它,是需要多方面的。下面谈谈完善《会计法》的问题。
  《会计法》对于会计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会计法》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不足之处日渐突出。因此,我们应尽量的完善它。
  (1)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应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会计法》修订时,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要求,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虽然现行的《会计法》和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列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视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2)明确会计不诚信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修订《会计法》时,应将会计诚信作为基本概念和要求写入《会计法》,将其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增强全社会会计诚信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会计造假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知晓和不知晓的会计造假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造假者、主动改正和被动改正的会计造假者等,要分别作出明确的罚款、赔偿和判刑等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使《会计法》成为我国规范会计行为和维护会计诚信的真正大法。
  (3)明确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中只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而没有界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归属,以及如何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和有效性。为保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和有效性,需在《会计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由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所属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无效的企业,应责令其领导人限期整顿,否则给予其相应处罚。
  
  四、加强社会监管建设
  
  对于社会监管部门,就拿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壮大规模,增加收入,正在尽力拓展包括管理咨询在内的非审计业务。对此国家应该积极加以规范。监管部门应该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各种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对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业务要坚决予以禁止。防止类似“银广夏”、“琼民源”事件的发生,必须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的“暧昧关系”,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既承担审计业务,又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还应该考虑事务所单一客户收入比重过高以及与某一客户关系过长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监管中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我们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①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让他们独立于公司管理当局,从而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②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③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并且制定出一系列的条规如《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④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责任感。
  
  参考文献
  1.孙国峰.社会信用的制度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2(4).
  2.潘立新.诚信建设的文化分析与制度安排[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1).
  3.盖地.诚信会计与会计诚信[J],财务与会计,2002(10).
  4.韩传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自律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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