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会计核算中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1-03
该事业单位购入债券时:
借: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53000 贷:银行存款 530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53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3000
若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则该事业单位在前4年中每年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收入 5000
最后一年收到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5000 贷: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53000 其他收入 2000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3000 贷:事业基金——般基金 53000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材料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1、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
原因是企业以材料对外投资入账价值包含协议价和税金。
例:某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以一批材料对外投资,该批材料的账面价值10000元,负担的增值税1700元,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2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对外投资12000
贷: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17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3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17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1700
企业会计中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投资方视同销售处理,即投资的价值中应包括该投资货物的增值税。而作为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
用购买的货物进行进行投资,投资额也应包括此部分增值税。
例:账务改做如下处理更为合理:
借:对外投资13700
贷: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0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17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1700
从两者处理方法比较中可知前者对外投资额比后者少增值税额,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也相应减少一个差额使资产相应减少,而后者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做法一致,正常体现了资产增减情况。
2、与增值税税制相矛盾
税制规定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生产领用、非正常损失等原因而不能从销项税额抵扣、转出应由企业负担的增值税。用材料对外投资,材料减少不应看作销售货物增加销项税额处理。因为此时应届非生产领用,不属于销售行为,所以不能把这部分税金计入销项税中相反,在企业会计中用材料对外投资,其账务处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则充分体现了材料的去向,反映了资金流向,符合会计的职能作用。因此,一般事业单位用材料对外投资,在务处理中税金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栏,更为准确。
(三)事业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提取折旧的问题,账面价值始终是原值,因此对该资产的实际现值无法估计。这样对企业的资产估计不利会高估企业资产。
参考文献:
[1] 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
[2] 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第288号发布的《事业 单位会计制度》
[3]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与核算问题探讨》徐国民 2006,12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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