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金若 桑士俊 时间:2014-01-03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研究的启动和思考 
   
  2005年4月,IASB与FASB初步打算对IAS 39和SFAS 140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趋同研究,但是进展非常缓慢。鉴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IASB与FASB在2009年加速了对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的研究:(1)终止确认标准太复杂、且难以操作;(2)有些标准的解释不够清楚,只能依赖于同样不成熟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3)在金融危机面前,G20等组织或个人对IASB与FASB在危机中的作用提出了尖锐批评和期望。同年3月,IASB发布了《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 
   
  (一)IASB《终止确认》ED的简要内容 
  在这份针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ED中,IASB提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下,主体应该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金融资产组的一部分进行终止确认,并采用公允价值确认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取得的新资产或承担的新负债:(1)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合约权利已经到期;(2)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没有持续涉入该资产;或者(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对该资产保留了持续涉入,但是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为了自身利益而再次转移该资产。 
  这三个条件的执行前提是资产可以划分为两个或以上的组成部分,并且它们单独具有可辨别的现金流,或者拥有整个资产或资产组现金流的合理份额。如果不能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则当主体转移的是整体金融资产时,终止确认条件为上述三个条件中的后面两条。 
   
  (二)IASB《终止确认》ED的评价 
  认真对比ED的观点与IAS 39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以下三方面保留了IAS 39的规定:(1)在报告主体层面上分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因此,如果报告主体是一个集团,则主体应该首先根据合并报表会计准则(包括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规范)将所有的附属子公司合并,然后再分析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2)关于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对被转移的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而不是金融资产整体评估是否符合终止确认,规定是一致的;(3)都应用了“控制”作为终止确认测试条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IAS 39与ED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 
  总体上,ED的观点有所突破,但也有缺憾。 
  1 立足于资产定义,从资产的接受者分析终止确认,直接明了 
  相对于IAS 39,ED更加通俗易懂,不需要评估主体保留风险和报酬的程度。ED将“是否控制了经济利益或是否需要继续流出经济利益”作为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放弃了“风险与报酬转移观”。这表明IASB已经放弃了绕开资产定义探讨终止确认的做法,回到了从要素定义分析终止确认这一基本逻辑思路,这遵循了概念框架“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精髓,贯彻了“目标—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定义—确认与计量”的承前启后关系。也体现了会计的对称性原则,基于相同的逻辑思维分析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 
  如同硬币的两面,一个主体的初始确认就是另一主体的终止确认,反之亦然。理论上,由于一项资产不能由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同时拥有控制权,转移方判断是否放弃了资产的控制权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了资产的控制权,应该取得相同的结果。但由于交易已经发生,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资产的控制权可能更加直接明了。为此,ED提出的一个条件是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再次转移金融资产给独立的第三方。“处置权”是“控制权”的最主要条件,享有处置权也就表明拥有了控制权。与后续涉入法相比,该ED提出的终止确认标准将重点置于“控制”,更易理解。
  2 终止确认条件“转入方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分析 
  如何判断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资产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呢?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转入方要有能力获取资产的全部经济利益;第二,该资产的市场状况是活跃还是非活跃;第三,经济约束,如果转入方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时需要承担损失,可能会导致转入方不具有实际能力进行这种转移。例如,转出方持有的看跌期权或对资产的担保,可能限制转入方处置资产的能力,除非转入方基于活跃市场状况能够轻易获取替代资产。因为转入方处置资产之后,转出方一旦要求真正交割,转入方需要有活跃市场获取替代资产以满足交割需求。 
  可以看出,这是一条非常严格的终止确认条件。例如,在资产转移用于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发起人通过为转入方提供信用增级,享有了该资产的一部分现金流(例如,应收账款资产池的利息收入的10%),则转入方将不能基于自身利益、在不受转出方影响的前提下,将该资产再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严格条件下,即使转移方仅仅是保留了一些风险与报酬,仍然可能需要继续对整个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进行确认。这与后续涉入法不同,后者只是确认后续涉入的部分。 
  但是,这种终止确认条件与资产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与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终止确认规范也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通过处置资产,是享有资产控制权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之一。但不是唯一途径,也不是必要途径。例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市场活跃程度不高,或者是生产依赖性,不应该也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这并不影响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享有控制权的事实,不影响其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因此,IASB采用转入方是否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给第三方作为终止确认的重要条件,理由并不充分。通常情况下,是由于金融资产转移方后续涉入金融资产,从而保留了一部分风险或报酬,影响了转入方处置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IASB担心,如果不采用ED的这种终止确认观点,则很可能只好继续采用IAS 39的风险与报酬评估方法,无法摆脱风险与报酬评估法存在的重大理论缺陷与操作难题。但是,因为一种方法不合理而采用另一种理论上也不合理的方法,是一种“试错法”准则制定思维,它在限制转移方构造条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同时,也可能将一些应该终止确认的资产排除在终止确认之外,“矫枉过正”可能抑制了发起人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热情。 
  3 公允价值计量的完善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基础 
  ED将能否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作为主体能否对金融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或某个组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ED却缺乏相应的指南规范现金流量在资产或资产组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分配。而这个问题,不仅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而且也由于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缺乏合理的指南更有可能导致主观臆断。同样,如果不能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那么能否可靠取得该资产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理由是:根据公允价值估计的三个层级,采用第一或第二层级估计公允价值,则比较容易辨认现金流量,但如果采用第三层级估计,则很难根据现有准则可靠估计现金流量。因此,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特别是完善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估计,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前提。 
  4 终止确认会计规范应该将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区别对待吗 
  佩顿与利特尔顿共同提出的“内在协调、联系紧密、逻辑一致”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制定指导思想以及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作用,共同决定了终止确认原则在概念层次上应该一致性地应用于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包括金融与非金融资产、负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至所有的资产与负债,终止确认应该毫无差异。概念公告在指导具体会计准则时,有必要针对具体准则、具体的资产或负债、具体的交易或事项,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把握细分程度,这应该由财务会计的目标、会计处理对象的性质共同决定。虽然准则制定机构无法从规范理论上证明为什么要区别对待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但两者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差异,已经使得准则制定机构长期以来接受区别对待的做法。例如,FASB在制定125号和140号准则时,对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否应用于所有资产时曾指出:“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础概念能够通过类推分析,应用于非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会计结果将与现行准则和实务要求的做法大不相同。然而,委员会认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具有显著差异的特征。……如果试图将本准则和140号准则扩展到非金融资产转移,将过分延迟金融资产会计问题的解决,因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这些差异产生重大的未解决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现在尚不是改变非金融资产会计实务的时候。”而会计信息的经验研究,也经常以金融与非金融单位存在的系统性差异为由,将其区别对待。这也从信息结果角度佐证了财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区别对待金融与非金融资产是具有合理性的。 
  为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该ED单纯研究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而不包括非金融资产。然而具体准则层面上的区分,并不否认它们需要建立在共同的概念基础上。从概念框架层面上深入开展终止确认研究,不仅有必要,而且是理论前提。 
   
  四、结论 
   
  虽然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不相同,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一个必要条件。终止确认与初始确认会计研究的不对称性,已经导致了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处理对资产转移经济实质的扭曲。IASB与FASB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研究虽已“迟到”,但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概念框架的逻辑顺序,能够立足资产定义分析终止确认。本文认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的完善,至少要求IASB与FASB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其一,从概念框架层次上制定覆盖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其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与公允价值会计,确保合理的终止确认会计计量与披露;其三,正确解读资产“控制权”的含义与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避免不恰当地将可以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导致“矫枉过正”的错误,从而影响发起人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资产证券化作为改善流动性的“利器”,是改善资本市场信贷萎缩现象,促进信贷正常流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球经济真正复苏的重要途径。因此,会计准则在遏制发起人操纵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政策时,切莫关闭了发起人选择合理会计政策“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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