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联方交易内部结转价格的所得税税收和会计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1-03
三、关于对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所得税税务和会计监督的思考
1 虽然上面介绍了三种对跨国公司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的监督方法,但是都存在一个通病,即各国只是站在本国的立场上对这项价格进行监督,缺乏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规范、统一运作和统一监督。由于跨国公司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是一个涉及世界各国的问题,缺乏全球的操作规范和监督,难免对某些国家或跨国公司不公平。能否由联合国出面,成立一个由经济专家、会计专家和税务官员组成的全世界范围内的协会或组织,专门管理跨公司的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其职责是制定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和定价基础等规范;核定主要商品劳务的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监督各跨国公司的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运作情况;仲裁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各跨国公司所属东道国之间因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引起的纠纷和金额赔偿等,甚至可以在所得税率额等方面对跨国公司各东道国进行协调。
2 现在我国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我国已有许多公司到国外进行投资,跨国公司在我国已有相当规模,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但是在我国尚无具体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因此,我们应尽快地采取措施。(1)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跨国公司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在现阶段,可先要求跨国公司在会计报告中列专门关于其价格制定方面的报告内容,包括定价策略、定价基础、定价方法和利润率等方面的内容,使税务部门和会计检查部门有据可查(虽然现会计准则中有关于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对垮国公司而言,这些规定无论在披露信息的深度还是广度都是远远不够的,我认为跨国公司企业应至少提供两年以上的国际上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平均价作为参考)。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只作到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它只能一定程度地对出口商品的价格及其制定策略进行监督,而对于跨国公司进口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则无法监查。所以应尽快地向“比较价格”或“局外价格”方式过渡,确保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执行。(2)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应尽量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尽快建立起快捷方便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和足够多的网站,以及高品质的硬件和高效率的软件,通过这个系统,可以迅速地查询国内外,世界各地的各种商品的价格和各种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各国的成本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等,使我们对跨国公司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监督尽快地向“比较价格”或“局外价格”方式转变。实际上在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价格方面是有一些相关的规定的,即一旦认为企业产品的价格定价不合理时,可以使用其它合理的价格来重新对企业收入进行认定(有点和比较价格类似)而计算其应缴税额。但是,笔者在实际中了解到对企业特别是对跨国公司企业却很少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掌握信息的充分度不够,这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怎样认定跨国公司企业间的结转价格不合理?用什么标准来界定和用什么价格、什么成本来进行比较?二是即使认定了跨国公司的内部转移价格不合理,那么又应该用什么价格作为合理的价格呢?因此,只有充分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才能使我们对跨国公司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监督尽快地向“比较价格”或“局外价格”方式转变。(3)改善投资环境,理顺经济秩序,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完善各项投资、税收和外汇管理等政策,使跨国公司能在我国得到满意的投资回报,以免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抽走资金和利润。(4)采用适当方法,尽快地提高我国税务监管人员和会计检查人员素质,以适应日益复杂的跨国公司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方面检查的需要。(5)对于我国公司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方面,我们应在吸取其它国家关于这项价格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跨国公司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结转价格的法规和会计信息批露制度,提高监督水平,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并使我国的跨国公司健康迅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
[2]徐经长等,国际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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