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在会计理论上的主要创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懿 时间:2014-01-03
  四、商誉是否确认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据此,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会计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第十一条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五、企业合并商誉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不会涉及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但对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已经确认的商誉仍应按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企业的账面记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三条(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具体地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商誉确认与计量:在新设合并中,其作为一个新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在新设时不会产生商誉确认问题。在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确定的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的损益。其产生的商誉在合并企业的个别报表中以“商誉”项目。在控股合并,购买方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由于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反映其初始取得成本,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已经包含在投资成本中,因此,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不存在将商誉单独列报问题。但由于实现控股合并后,其已经成为被投资单位的母公司。该企业集团的投资企业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报表前,须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的会计数据调整为按权益法核算的会计数据。如果调整后其余额大于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以“商誉”项目列报。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内容上进行了许多创新,致力于从整体上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要保持了自身特色,相比原准则而言有很大的进步,但中间出现的问题是我们还是继续要探讨的,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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