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税会计信息披露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异同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1-03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财务会计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已发生或已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由此形成财务信息,对企业和外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提供报告,以满足其经济决策需要为目标的会计。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因此,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他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做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财务会计信息的计量及其披露是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而且企业可以根据其经济活动的需要,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和灵活性;而涉税会计信息及其披露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通过企业提供的涉税会计信息可以了解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可以据此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从扣缴义务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例如,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分公司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是一个会计主体;又如,未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纳税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银行、债务人、潜在投资者)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而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仅包括国家、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还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另外,税务会计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提供企业税务核算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由此可见,税务会计所包含的目标,已不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或投资的经济目标,还应包括更正、决定、滞纳处罚及财产保全等法律权力的目标。
(三)核算方法和程序不同。财务会计反映的利润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而最终得到的;税务会计反映的利润则以各税种的条例、规定为依据,通过纳税申报表来披露涉税会计事项。两种利润之间的调整,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体现了财务利润调整为税务利润的过程。
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实际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通过财务会计现有的各个会计科目,对企业所涉及到的各个税种进行反映和监督,正确计算企业应交的各种税金。其核算的数额再通过财务会计的科目,最终会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上,成为财务会计报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通过设置“税务利润调整”账目,正确核算。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的“财务利润”与“税务利润”之间的差额。该科目只作为企业财务会计的备查账户,其平时反映的多笔业务不用登记在企业财务会计账簿上,核算的结果只作为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第三,通过税务筹划,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和安排企业的纳税活动,既能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的目的。这实质是企业税务会计的高级阶段,也称之为“企业税务管理会计”,其反映和核算的一切资料,均不在财务会计报表上披露。因为税务筹划重在对企业纳税活动的安排,解决企业怎样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回避问题。
上一篇:浅议税收会计 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