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合并核算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1-03

  2.以高等学校会计科目为基础,结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增设部分会计科目,将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合为一体。
  (1)在“教育经费拨款”下设置 “基建经费拨款”二级科目,在“上级补助收入”下设置 “基建补助收入”二级科目。该科目属于收入类,反映高校所获取的无须偿还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分别核算国家发改委渠道和上级主管部门为学校拨入的基本建设专款。高校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贷记本科目。
  (2)在“借入款项”下设置 “基建借款”二级科目。该科目反映高校所举借的基本建设借款本金和利息,该二级科目按照金融机构和基本建设项目组织明细核算。高校取得基建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贷记本科目;偿还基建期间借款利息时,借记“工程待摊费用”、“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偿还基建项目完工后借款利息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或“教育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偿还基建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未偿还的基建借款。
  (3)增设“工程物资”科目。该科目核算用于基建工程物资的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本科目按照工程物资的种类组织明细核算。购买工程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工程待摊费用”,贷记本科目。
  (4)增设“工程待摊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基建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其他不能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需要在不同工程项目间进行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用。年度末,按照一定标准(如按照工程项目投资完成额)摊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增设“在建工程”科目。用以核算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发生的实际支出,本科目按照单项工程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工程成本项目设置成本专栏。工程项目支付工程价款、领用工程材料费用、分摊相关待摊工程费用等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专户”、“工程物资”、“工程待摊费用”等科目;基建工程项目完工时,根据工程决算,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或“教育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记本科目,并按照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该科目年末数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的成本。
  (6)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两账合并之后,“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没有存在的意义。利用“教育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核算各级发改委集中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利用“教育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核算非各级发改委安排的,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基建补助收入,自筹事业收入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用以核算已完工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成本和项目完工后基建借款的利息费用,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末将全年发生额转入“基建结余”的借方。
  (7)增设“基建结余”科目。该科目属净资产类,设置“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基建结余——未结清基建项目结余”两个明细账户,并按照各基建项目将具体基建资金来源和基建支出项目分别设置专栏,采用横线登记法记账。
  “基建结余——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 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已完工且基建借款利息已经提取归还的基建项目资金结余,结清当年年末转入“事业基金”账户贷方;
  “基建结余——未结清基建项目结余”贷方余额,表示已完工但基建借款本息尚未全部归还的基建项目资金赤字数,需要以后年度安排事业结余资金偿还基建借款来弥补,待结清基建借款本息后,将本明细账户转入“基建结余—— 已结清基建项目结余”明细账户。
  以上研究,仅是针对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设计,并针对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部制定的《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设置的要求,作了一些调整,这是一个过渡性的设计。要完全实现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核算一体化,除了解决财务体制、机制、机构设置等问题外,应从一级科目设置入手,使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既统一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又保持相对独立,做到既是整个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能够清晰反映基建业务处理的脉络,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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