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理论框架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红英 时间:2013-11-14
  四、法务会计假设
  
  (一)法务会计主体法务会计主体是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的执行者,法务会计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活动结果必须符合诉讼要求,其结论应有一定的权威性。法务会计主体假设实质上是法务会计前提。开展法务会计活动、提供法务会计意见必然有执行主体。规定法务会计主体对法务会计活动有其意义:在启动法务会计时,必须确定法务会计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否则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就没有意义,这也是法务会计的独立性;法务会计主体活动及其结果必须有所依据,这种依据或者是法律,或者是契约及准则。
  (二)可验证性假设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所收集的财务资料等证据是可验证的。这类似于莫茨和夏拉夫等所提出的“财务资料是可验证的”这一审计假设。该假设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如果脱离可验证性假设,法务会计人员的结论就没有可以依靠的证据,也就根本无从检验其真伪。可验证性假设包含了对法务会计活动的证据的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要求。证据界是指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属于证据。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适格性,即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如物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等。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价值,如仅凭口供不得作证等。
  (三)货币计量法务会计关注的是法律事项或经济纠纷中的会计问题,特别关注的是金额方面的损失,要查实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产损失、纠纷金额、犯罪金额等财务数量信息。由此,其与财务会计一样需要货币计量假设j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将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注重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双管齐下”,计量中也会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同时也会用实物指标反映,另外还可以用文字叙述来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
  
  五、法务会计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法务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实质和形式上双重独立,确保与当事人之间必须毫无利害关系,保持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达,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独立地根据调查结果,公平、公正地提供专家性意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和国外的相关法律都要求有利益冲突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这种要求是为了保证达到客观公正性。
  (二)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一是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合法性标准。二是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诉讼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各种证据的型号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直接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鉴定报告必须有两个鉴定人签名等。三是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证据。
  (三)相关性原则 法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法务会计专家的意见或结论与需要认定的、有争议的事实相关。从法律上讲,这种相关性要求法务会计专家的意见对案件的判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须查清证据确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外,还必须查清证据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因此,证据调查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时,不仅要对证据是否客观存在的事实作出认定,还必须对证据与案件是否存在相关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充分性原则 法务会计目标所依赖的证据都形成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内的证据数量、类别和性质状态都因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充分}生原则指必须有一定的证据量,从而保证该法务会计目标下的证据体系的定整性。在法律判案时,对证据的数量有时可以通过立法来决定。但是对于法务会计人员来讲,如何把握充分性这个度,原则上应当做到两点:一是所有法务会计人员的认定都有相关的证据去支持;二是法务会计人员所作的每一项认定之间所支持的证据没有相互矛盾。
  (五)排伪法原则 排伪法是法律用语,是指利用事物的规律性来排除一些伪证的方法或法律规定,这是法务会计证据运用的原则之一。对于法务会计人员来讲,要调查清楚事件的真实性,有时候会陷入到证据的海洋之中。而法务会计人员本身的工作是需要时间、成本、精力投入,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充分的、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则必须去除那些自相矛盾的、不正确的证据或数据。这些数据或证据有些是因为被调查者言不由衷的假证,有些是因为偶然巧合形成的,容易迷惑真相。一般来讲,排伪法有关联法则,即利用证据的关联性排除伪证的法则;矛盾法则,即利用事实之司的矛盾排除伪证的法则;实践法则,即通过实践排除伪证的法则。在国际上法务会计人员常用的五步调查法中,有个步骤是系统的净化数据,这是排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法务会计程序及法务会计报告
  
  (一)法务会计程序 首先,接受委托阶段:会见委托人,签定委托书,了解委托事项,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其次,准备阶段:接受委托后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初步调查,对委托方送检的材料进行整理和分类,熟悉委托事项,再制定行动计划,确定检查、验证的重点、步骤和方案,拟定要达到的目标及完成的方法。再次,实施阶段:这是法务会计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务会计师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委托事项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和分析判断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借鉴会计、审计、统计中的某些程序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会运用法学中的理论、方法,像证据理论、分类理论、证据筛选理论、有效性理论等。在对有关会计事实进行调查时,可能还会用到法律上有关的侦察技术。最后,报告阶段:通常包括整理、评价执行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证据,复核鉴定记录,编写法务会计报告;必要的时候,法务会计专家可能还需要出庭进行质证或作为专家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或法官的询问。
  (二)法务会计报告 法务会计的工作结果一般都要用报告的形式系统地表达出来,以供委托人使用和参考。由于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不同,每项业务内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和执行部门本身文件格式的统一规范要求不同,法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也会不同。但法务会计必须首先申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具体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采用的相关专业方法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报告要有明确的结论,当证据充分,方法选择适当,可以得出“有结论”的结论,但当证据不够充分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法做出明确意见的结论。在法务会计报告的措词方面,由于法务会计报告最终是解决法律事项中的会计问题,而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如偷税、贪污、侵吞、挪用等),法务会计师不应对当事人的有罪、无罪表示任何意见,也不应对证人证言或证人陈述表示任何意见或结论。因为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这样才能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以满足法律鉴定的需要。法务会计与审计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审计学是法务会计最直接的理论渊源。但是法务会计作为一门跨学科的科学,注定了其理论必须从会计、法学、经济学等学科中去吸取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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