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会计存在的部分问题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11-16
二、关于金融企业会计科目设置的思考
《制度》中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涉及了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企业,设置的科目比较多,体系比较乱,有的指代不明确,如“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科目,非专业人士很难理解,作为金融企业,他们有一定的共性,但是,由于各类金融的业务侧重点不同,业务处理上有很大的差别,科目设置上确实千差万别,另外,又由于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网上银行、股票期权、社保资金入市、商业银行进军保险领域等都将带来新的问题,有关会计科目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尚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首先,科目的设置应该尽可能一目了然,如“应计贷款”就可以改为“正常贷款”,“非应计贷款”则改为“逾期贷款”更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如果有类似或相同业务,尽可能用相同的科目,如银行吸收的存款与其他金融企业吸收的存款尽可能用相同的科目。最后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新的金融业务,研究应该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名称和性质,核算的内容等,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张基峰林俊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J].金融会计,2006.(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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