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会计诚信缺失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11-17
虽然近几年为规范市场运作,我国陆续出台并修改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出现。
从外部监管来看,监管行为的重点没有随着市场的深化而转移,政府监管和打击力度不够,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监督落实不到位;社会审计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难免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而专业监督又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全面的社会监督体系。从内部监督来看,很多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有的企业虽然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但是执行起来却流于形式,致使内部控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得不到控制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诚信缺失。另外,相关法制不健全,政府监管能力不足、打击力度不够等因素使得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即使受到处罚,其付出的代价也远远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利益。这种失信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就使得失信行为从可能转化成现实并不断扩大,这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使其纷纷追逐仿效,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4.会计诚信缺失的对策分析
4.1 健全法律法规, 强化相关法制监管
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不能仅仅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道德观念约束,更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仍存在着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或不清晰的条款,在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应尽快制定和补充与会计诚信有关的管理法规和制度,修改有关涉及会计诚信行为的法律规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完善市场规则,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里增加一些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民事责任主要体现补偿,同时又可以形成一种利益机制以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监控,这样既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又提高了投资者自觉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另外,在法律规范中增加民事赔偿条款,对于因会计相关人员造假而造成的合法利益受到的侵害,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而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则按照责任大小由参与造假者进行承担,尤其是要明确和加大单位负责人的赔偿比例,使会计造假行为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 以减少造假者的造假行为。还应建立会计诚信追溯的法律机制,无论直接责任人换单位或离职,一旦在其负责期间内的帐务出现诚信问题仍然要接受处罚。
4.2 强化企业结构, 加强对企业的诚信管理
鉴于相当一部分会计从业人员是迫于上级的压力,因害怕丢饭碗而做出造假行为,所以企业自身应该加倍用心选人用材,并着力优化企业内部结构。首先建立从业人员的信誉档案,对其执业状况、守法状况等进行严格的登记。其次加大惩罚力度,对违法者在经济、法律上从严惩处,以对其他人产生威慑作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有连带责任。最后还应该加强监督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强有力的内部审计制度,企业外部建立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行政监督为主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内外共监的防范体系,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创造必要的条件。
4.3 加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优化会计环境
要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使全社会都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会计诚信的关键是单位的负责人,因为他们掌握着会计诚信的支配权,因此他们是诚信教育的重点。另外会计从业人员也要自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制观念,认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将外在监督转换成自我约束的需要,自觉杜绝违法行为,提高法制意识水准,带头维护好会计法规的尊严。
5.结论
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没有诚信就没有健康的经济秩序。会计造假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使会计行业的诚信陷入了危险的境地。会计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顽疾”,所以加快会计诚信的建设己成为目前会计界乃至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