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时代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5.网络维权的途径少,效果差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笔者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总之,网络消费因为其便利性和超越性,已成为无法抗拒的时代潮流,然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是国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毕竟,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网民。
参考文献:
[1]高在敏.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02月版
[2]柳彦君.如何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第10期
[4]刘琼.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消费导刊,2010年第8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