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需深化“四个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三、深化对国有企业与政府关系的认识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政企分开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但政府部门过多干预国有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应积极改进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控制力的要求,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
一是要大胆放开、真正搞活。要兼顾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与搞活市场竞争的需要,适当减少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即使垄断,也要吸引社会资金,引进竞争机制,增强活力。对于竞争性行业,要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真正实现民企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大力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比如银行业,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小型银行,满足中小企业和农业发展需要。
二是要严格控制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范围,减少对国有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不必要的干预。对于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增产增效等的激励约束机制,要与民企、外企同等对待,增强国企自身发展的忧患意识,消除国有企业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进行,杜绝“拉郎配”。同时,要防止国有企业左右国家政策,利用政策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推进国有企业资本化进程。要推动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推动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靠资本的力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是改进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考核。要适应国有企业资本化进程,逐步改变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行政任命方式,更多地实行公开招聘。要改进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既要考核企业利润,更要考核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当前我国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理所当然要承担起领头羊的重任,推进科学发展。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的效果考核。此外,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深化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认识
目前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成为了舆论焦点,一些人提出国有企业应拿出更多的利润惠及全民。总结近年来人们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不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为目前国有企业上缴给国家的利润太少;二是认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工资过高,国有企业利润自留得太多;三是认为国有企业获得高额利润不是建立在自身管理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效率的提高上,而是过多地依靠国家政策保护和财政支持;四是认为民众从国有企业利润中受益不明显。应当说,尽管以上问题并不具有普遍性,但或多或少都存在。应当认识到,这些问题有的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老问题,有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有的甚至是为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而给国有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化,这些问题应该得到解决。在壮大国有企业过程中,要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分红机制,让国有企业惠及民众。
首先,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利润留成与上缴比例。要逐步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实现国有企业持续发展与民众受益相结合。根据国有企业垄断程度以及政府政策、财政支持力度,确定国有企业利润的上缴比例。垄断性行业的利润应适当多缴,竞争性行业的利润可适当少缴。对于上市企业,要逐渐按照国际通行的利润上缴比例,通过利润逐步上缴来推进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其次,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收入。要强化对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和财务审计,建立国有企业资产定期审核制度,坚决杜绝国有企业内部乱发奖金、福利的做法。严格控制国有企业管理层年薪,逐步采用国际上国有企业管理层与公务员工资相当的方法。市场招聘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可按照企业利润、发展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严格控制不同垄断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最后,要扩大上缴利润的国有企业范围。不仅央企要扩大上缴利润比例和范围,地方国有企业也要扩大上缴数额和范围;不仅工业类的要上缴,文化类的国有企业也要上缴,尤其是金融类国有企业要上缴红利。国有资本所得的红利要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推进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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