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立、健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是信用评估行业得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估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制定信用评估行业的有关条例,目的是解决信用评估机构在进行信息的收集、评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如建立《公平信用报告准则》,保证被评对象的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地披露,同时,保守受评对象的商业秘密。建立《公认评级准则》,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该准则来检验评估机构的评级体系,并对其科学性做出评价,以保证信用评估产品的质量。二是制定《信用评估法》,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检验,特别是信用评估行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在信用评估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执业人员资格认定、失信惩罚机制和信用数据开放等方面不断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基础上,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使这些准则与规定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逐渐形成我国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的法律
法规体系。
㈢进一步规范资信评估业的业务范围和评信标准
目前,有的信用评估机构只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有的只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估,有的只对本地区管辖单位进行信用登记评定。对以上三方面都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几乎没有,为了充分发挥信用评估对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的作用,应建立企业、个人和地区三级信用登记评定制度。具体实施可分步推进,先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地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最后评估个人的信用等级。除了运作方式,还应建立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长期以来,由于各大银行都是各自对自己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大量信息不能共享。一家被银行评为BBB级而被拒之门外的企业,在另一家银行可能被评为AA级。同时,一些守法、诚信经营,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又因为通不过银行信用评级,拿不到急需的发展资金。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银行、企业等进一步发展的共同障碍。因此,应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和规范,切实解决多家银行对一家企业重复评信,一家企业拥有不同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不同等的问题。
㈣加快引导和培育对信用评估产品的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是信用评估机构持续生存的基础。目前,我国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小。为培育信用评估产品的市场需求,应适当参照国外做法,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评估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信用评估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评估产品,同时加大对企业和公民的信用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使信用评估产品的运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参考文献
[1]王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J].证券市场导报,2006(7).
[2]徐润南.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指标体系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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