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松兰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创新型中小企业 政策需求 扶持政策
  [论文摘要]基于创新研究的世界性热潮和中国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背景,在界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分析其政策需求的基础上,在相关的主体建设、制度和金融等方面提出扶持政策建议。
  世界经济潮流进入创新优势主导阶段,微观经济主体创新型企业最具竞争活力,创新型国家的成功得力于国家创新体系中拥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群,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更是根本。而创新型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这已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世界性共识。我国实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急需扶持大批创新型中小企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从创新型企业总体和一般意义上的中小企业中划分出来,提供有特点针对性的政策扶持,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性研究,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1 创新型中小企业概念与认证
  1.1 创新型中小企业概念
  本研究在比较和借鉴国外经验,整合和提升国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创新战略总体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实际,本着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绩的核心原则界定认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是能以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创新优势保持竞争力,并在新产品开发、专利、品牌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收益突出的中小规模企业,而成为政策扶持对象要通过所建立的认证指标和认证制度系统具体认定。
  1.2 创新型中小企业认证体系
  创新型中小企业认证系统由认证主体、认证指标、网络系统和认证制度构成。
  认证主体包括组织认证的主管部门、专业和技术鉴定机关、认证专家团队等。认证的组织与管理可成立专门机构,如创新型中小企业认证中心,也可由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兼任。
  认证指标应有企业初创和企业生命阶段的区别。对于风险创业者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主要是鉴定其拥有并赖以起家的创新技术或专利,是“小草”还是“能成参天大树的红杉苗”,预测技术价值和市场收益的目的性强,所设认证指标以专业技术前瞻要求为主,而对于已进入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主要考察其持续创新和实绩收益的能力。
  国家三部委创新型企业认定设立4个定量指标和1个定性指标,即研发经费强度、发明专利、新产品(工艺或服务)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创新组织与管理,综合形成技术创新依存度指数,在0.6以上则被命名为“创新型企业”。国家三部委创新型企业认定主要对象是大企业,目前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而鉴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广泛性,应施行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认证的自愿、自测、自评在先和自动受理、现场认证、跟踪再评价制度,自愿申请企业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诊断,企业自测结果认为具备条件,即可在认证的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网站栏目中填表进行网上申请,填写网上类似客观试题形式的评分表,由设定罗吉斯回归模型的软件结合相关行业企业平均水平打分,达标通过者网上即予以自动受理,再由相关技术鉴定机构和政策、金融等机构联合进行现场或实绩评价,通过者由认证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开始接受相关政策待遇,在事后管理阶段,由认证的主管部门跟踪定期再评价,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停止给予相关优惠待遇。
  2 创新型中小企业生命周期与政策需求
  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包括孕育潜在阶段、萌芽初创阶段、成长发展阶段和蜕变阶段,不同阶段的政策需求也存在一定差别。

  2.1孕育潜在阶段
  经济全球化传播扩散了创新型国家创新优势的信息和影响,尤其我国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全面展开,国家创新体系主体建设开始注重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所形成的创新气候和创新土壤中,激活部分主体创新企业的生命需求,尤其拥有专利或创新技术的主体,通过学187期习机制和资源整合,开始筹建企业,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种子,出现技术创新启动资金需求,部分现存中小企业开始向创新企业转型,成为潜在的准创新型中小企业。
  贯穿创新型中小企业全部生命周期,尤其是孕育潜在阶段,在宏观影响上需要加强尊重创新、倡导创新、支持创新的文化、教育和社会环境建设的政策与制度供给,在直接影响上急需创新型中小企业法等法律制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认证及激励机制,具体到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措施,引导和培育技术创新主体向创新型企业形态转化。
  2.2萌芽初创阶段
  按照生命形态扶持政策的对象企业可分为初创和现存两类。
  经过孕育阶段,科技人员个人或机构没有将其技术创新成果转让而是自己申办企业,这类创业具有高风险、高技术、高投入、高收益和不确定性强的特点,而商业金融市场对其惜贷,所以对于市场准入、用地、创业资金、孵化器等政策需求最为强烈。但享受政策的前提需求是资格认证的服务需求。所以对于这类风险创业者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主要是鉴定其创新技术或专利,是“小草”还是“能长成参天大树的红杉苗”,预测技术价值和市场收益的目的性强,而对于现存的准创新型中小企业,主要考察其持续创新和实绩收益的能力,经认证授予享受政策待遇的资格。
  2.3成长发展阶段
  在成长发展阶段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一般中小企业,都要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扩大生产增收效益,而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所不同的是必须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能力保持竞争优势,相对创新型大企业而言,围绕产品的创新活动目标指向更为具体明确,研发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急速增加,融资和上市等扶持政策需求扩大,并出现创新产品销售扶持的政策需求。同时对公共产品、政府购买、系统网络、产学研合作和企业集群园区的需求大幅增加。
  2.4蜕变阶段
  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成长发展阶段,能够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适时进行制度创新,克服自身各种阶段性危机,很好地把握创新力和控制力的统一,活用政策并适应环境变化,以创新研发活动和成果,保持竞争优势和实力拓展,其中一部分就有可能进化为大企业,否则,也有可能退化为一般中小企业,或面临再创业的考验,或被竞争淘汰出局。总之,会产生对企业并购、重组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与政策需求。
  3 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建议
  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应由主体框架、上层框架、中层框架、配套措施、生态机制构成。主体框架包括专管机构、认证机构、政策实施机构、民间组织机构和其他机构。上层框架主要是相关法律、创新型中小企业法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认证制度及定期评价制度的建设。中层框架包括在已有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与实践基础上,整合完善财政、税收、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完善创业板即资本市场准入政策,以政府采购、组织大企业和倡导国民优先购买创新型中小企业产品政策等等。政策体系配套措施即下层框架,可包括促进产学研官紧密结合,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立和自主创新及创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生态机制由创新型中小企业网络平台,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宣传、落实和反馈信息化,建立事前论证、效果评价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系统运作和作用构成。以下主要就燃眉之急的主体建设和金融支持等方面展开建议。

  3.1形成并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主体系统
  创新型国家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视,体现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设置上都有较高的层次和权限。例如,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和韩国青瓦台中小企业特别委员会都直接向总统报告工作。我国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部门是在设部级以下属于厅级的中小企业司,历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管辖,新近转为隶属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设综合处、政策规划处、非国有经济处、融资担保服务处、创新服务处、交流合作处,都没有明确设定管理创新型中小企业事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