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3 “商业实质”的认定上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
根据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发生时,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判断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判断的结论不同,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和相关损益的确认就截然不同。新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行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4]。因此按新准则规定,用“一本书换一栋大楼”应属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相关损益。如此这般。上市公司曾出现的利用关联方关系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操纵利润现象还会卷土重来。新准则虽然同时规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里新准则只是提出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没有强制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界定为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因此新准则实施后,有意要进行利润操纵的上市公司必然会在此环节做文章,这似乎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夏秀梅.论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的适度应用[J].现代财经,2007(9):22.
[4]李桂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商业实质的职业判断[J].国际商务财会,2007(03),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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