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为了适应瞬息万变得市场,中小企业的经营方向会随时做出一些调整,经营方式十分灵活。这种经营方式对中小企业而言是一种发展优势,但这种灵活的经营方式让商业银行在评价中小企业的经营前景、确定贷款资金使用用途十分困难,从而难以对贷款的风险做出准确的判断,在谨慎原则的指导下,商业银行一般不发放此类贷款。
其次是中小企业本身经营状况不容乐观。中小企业资本结构单一,负债不合理.资产负债率高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虽然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数量呈上升趋势,但从新增企业数与新注册企业数的比较来看,每年消失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大,内蒙古自治区现有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中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的比较少。商业银行放贷的风险很大。
第三是中小企业对贷款的需求往往表现为规模小、频度高和单笔数额小的特点。而商业银行对每一笔贷款都要经过“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与检查”几个程序,每一个程序中都需要商业银行付出相应的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只能在收取的贷款利息中得到补偿,所以对商业银行来说,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是高成本、高风险的贷款。加之部分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在出现资金困难时.不是想办法调整资金结构,改善负债状况,而是采取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债务的做法,从而导致私人得利,却影响了中小企业整体的信用形象。
4.信用担保体系作用有限
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内蒙古也成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僧多粥少,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实际的信用支持。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担保资金共投放12.64亿元,累计担保额56.63亿元,累计受理担保业务8287笔,在保企业4679户,在保责任余额17.26亿元。由担保机构支持发放的信贷资金仅为同年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的2.1,利润的67,在保企业数量仅占中小企业总数的3.5,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满足率非常低。并且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贷款多数属于短期贷款,更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对中长期信贷需求。
四、构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1.完善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是一项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局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创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制定各种直接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及服务措施。
政府要出台地区性的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集企业和个人的基础信用数据,为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要逐步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进入门槛,改变原来的多元分割的经济运行格局,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打破产业界限和城乡界限,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多种产权交易方式参与企业改制。同时要规范中小企业的税费制度,消除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公平的税收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税赋负担,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设立专门的中小银行。中小银行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发放,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办法、审批程序,适应中小企业的实际制定信贷政策。降低由于防范风险而对中小企业设定的贷款“门槛”。
2.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主要包括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和完善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数据库以及企业诚信建设活动等方面。
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的信用服务工作来引导中小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提高信用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根据多方采集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对内蒙古自治区内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特别是企业预期偿债能力、履行有关义务能力等做出综合性判断,对其开展信用评级,评定出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二是要要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先录入主动申请评级的企业的信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范围,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由纸质化管理向电子化管理过渡,并逐步实现全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联网,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三是开展企业诚信教育和创建活动。开展宣传教育、信用知识与财务管理培训、人才培养、信用示范企业认定和诚信激励失信惩处等多种形式的企业诚信活动,宣教信用知识,介绍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发布、信用惩罚的主要内容,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认识。
3.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使处于劣势竞争地位的中小企业在寻求外部资金支持时提供便利,但信用担保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引导银行资金流向中小企业而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营运资金。提高企业和社会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是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政府要把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工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一方面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在独立公平的原则下对自治区一定规模以上和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为各商业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放贷(或担保)的初步依据。
(2)健全有关担保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必须有制度保障和法律保证,通过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规范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和《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应当出台涵盖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保证责任、担保放大倍数、风险承担比例、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法规或规定,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
(3)建立分层次的政府支持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和补偿力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政策性强,社会效益突出而经济效益不显著,自治区、盟市地方政府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对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予以更大的资金支持。提出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政策,创造条件形成一批经营业绩突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组建由政府部门出资的自治区级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和政府支持的盟市、旗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由财政投入为主、税收优惠为辅的资金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尽快形成。
(4)建立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担机制。担保业务属于银行业务的范畴,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实质是承担了一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银保双方共同对担保贷款实行严格管理是保证贷款安全的关键。商业银行加强贷后管理是增加贷款安全性的重要保障,为了提高银行贷后管理的积极性,信用担保机构应实行部分担保,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超过80,与银行实行风险共担、化解和分散担保风险。在对担保贷款的监督与管理上,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也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双方共担风险的责任,共同防范担保贷款的风险。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也应当选择管理水平高,资信等级高的银行作为协作对象,明确贷款的放大倍数和担保限额,双方共同对受保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和评价。
(5)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提高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分散和规避担保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再担保体系,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只有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所办理的再担保业务主要针对集团公司的盟市级参(控)股的担保公司。自治区政府应当出资组建全区统一的再担保机构,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交纳费用。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再担保机构可按一定的比例来承担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以此有效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提升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的总量,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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