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自主创新与税制激励:问题与出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倪国锋 时间:2014-06-01
       2.4 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缺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科技人才的技术奖励免税门槛较高,科技人员只有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及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才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与企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现行税制对技术人员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降低。总之,由于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严重不足,使得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难以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进而也不利于我国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  构建与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3.1 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  ①制定技术准备金措施。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科技型企业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并限定该准备金在一定时间(3-5年)内,用于研发、技改、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或挪做他用的应补税并加收利息。②加大投资抵免力度。对投资新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从而提升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抵缴所得税之比例,对购置先进技术的成本,允许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③适当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专利等先进技术,应实行加速折旧与快速摊销;企业为技术创新基金所作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④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对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再投资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的股东,将转让股权的收益再投资的,给予退税优惠。⑤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达到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之目的。⑥税收政策向风险投资的倾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可采用加倍提取风险准备金、延期纳税和降低所得税税率等方式来降低风险,提高行业吸引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3.2 建立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  实行税收优惠要按自主创新活动的特点,以项目及研发环节优惠来刺激自主创新行为。因而,国家应建立起一套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将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并形成完整体系。把针对个别企业、行业与产品的税收政策调整为面向所有自主创新的企业,凡进行税制规定项目的技术研发或技术改造的企业都应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再就是从总体上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提高自主创新税收的法律地位,从而逐步解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层次低、权威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的弊端。
        3.3 加大对研发过程的税收优惠力度  税收激励政策应注重对研发投入与转化过程,不能仅仅局限在研发成果阶段。对此,在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支持方面应注重系统完整性,把税收激励政策覆盖到高新技术产业的各个环节,并逐步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从以往的侧重对生产与销售环节的优惠向对科技开发补偿和中间试验环节的优惠转化,以增强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
        3.4 加强促进自主创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建设  税收政策不仅要支持企业,更要支持创新人才。一是在费用扣除标准上,要根据个人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实际情况,多鼓励个人增加教育上的投资,允许家庭和个人的教育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并从人力资本上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持与帮助;二是重视对高新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不局限于政府奖金,还要增加到企业奖金和企业给予的期权收入;免征或减征科研人员在研发中取得特殊成绩而获得的各类奖金、特殊津贴之个人所得税。
        3.5 建立和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  一要实行科技创新立项登记制。税务机关协同科技管理、经贸等部门,对科技项目加强跟踪管理,经常督促检查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是真正用于科技创新,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建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特别申报机制。采用简单有效的反分割规定,防止有些公司为了获得针对小企业的优惠而人为将企业实体分为若干部分,要制定特殊的申报管理规定,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有关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要加强对高新产业税收优惠的评估考核。实行科技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税务与科技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对已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不再从事科技创新事业时,就应及时取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结算并退还优惠税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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