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与激励:总结与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谭玉丹 时间:2014-06-01
   年薪制适用的最关键一环是如何就国企中的分配正义达成共识。作为绩效薪酬制度的典型,年薪制与工资制度以及干部制度总是不甚契合。这实际上牵涉到以公平为特征的团队中薪酬差距问题,这促使我们思考,当前,在国有企业系统中,薪酬差距到底是不足,还是过大?据说,锦标赛理论对现实生活中的薪酬差距作出了深入的诊释(林浚清等,2003)。确实,某日某人从副经理晋升为总经理,其薪酬翻了一番,但很难说此人的能力在一日之内突飞猛进。承袭了相对绩效思想的锦标赛理论则认为,如果将代理人看作晋升竞争中的参赛者,根据排名确定赢家奖金归属,这恐怕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当然,锦标赛激励有效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激励对象面临共同风险,此时“排名”才是排除了共同风险后努力水平的确切信号(甄朝堂等,2005 )。比之基于具体边际产出的薪酬制度,锦标赛激励最大的好处是,大的薪酬差距可以降低监控成本,以至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薪酬差距亦应当拉大(林浚清等,2003)。与此针锋相对的是行为理论,小的薪酬差距维持团队合作与企业凝聚力,减少政治阴谋的发生率(林浚清等,2003)。对锦标制的异议,对年薪制的责难,这将重新引起人们对剩余价值学说的回忆。广东省某大型国企集团公司工资体系分为十八级,总经理与办事员之间的名义薪酬差距达33倍,与传统国企的分配思维相比,这早已是离经叛道了⑩。然而,我们深知,观察国企高管人员的产出,发现偷懒、滥用职权、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等机会主义行为,其成本极高⑧,一旦激励弱化,外部性必将产生。对此,我们要问的是@,年薪制也好,其他绩效薪酬也好,这些制度安排所需之费用与所激励之效果,孰轻孰重?这些制度安排所需之费用与监督所需之费用,孰轻孰重?高能激励之代价与稀释激励之代价,孰轻孰重?
  四、股权激励:长效激励制度的适用问题
    多元化报酬激励强度最大,这是得到经济数据支持的(湛新民等,2003)。而且,多元化报酬往往可收长期激励之效(周建波,2001)。其中,股权或期权等非货币报酬形式,一度被盛赞为解决国企激励问题的灵丹妙药,而近年来亦在美国上市公司得以广泛应用(曹凤歧,2005)。股权激励遂当之无愧成为了一种潮流,一场革命。
    据学者为我国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曹凤歧,2005 ),其形式如下:一是持股计划:包括强制购股、业绩股权、股票增值权(SARs )、虚拟股票(phantom stocks )、延期报酬( deferred compensation )⑩等;二是期权计划,包括激励性期权(ISOs )、指数化期权(indexed options).、杠杆期权(leveraged options)、非限制性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 )、业绩期权(performed options )、换新期权(reload options )⑩等;
  三是管理层收购。
    总体来看,股权激励的最大激励因素在于,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同坐一舟,“共患难,亦共富贵”。股权激励减轻代理成本,这是能够得到实证的,但要注意的是,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的公司,公司业绩的提高与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增加不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这与国企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有关,即股权激励沦为经营者为己谋利的工具(周建波等,2003)。况且,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在牛市的时候,股权激励方案可能刺激了高管人员操纵股价的野心;而在熊市的时候,即使公司业绩良好,但股票表现却令人失望,这不膏磨灭了高管人员努力经营的雄心。
    关于股权激励对国企高管人员适用的局限性,有必要从间接定价理论的角度进行剖析(豆建民,2003 ) 管理者人力资本难以直接度量,从而难以进行一次性的市场直接定价,因而通过人力资本在使用后物化为实际价值,管理者据此分享企业剩余。换言之,管理者凭借人力资本参与分享剩余索取权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定价。管理者人力资本的实际价值的不确定性、波动性以及易受机会主义行为影响,意味着同意管理者分享利润是最佳策略。
    作为高管人员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主要形式的股权激励方案,其激励逻辑是:股权激励、能力发挥、业绩上升、股价上涨、获取差价(豆建民,003)。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将高管人员人力资本间接纳人企业股本之中,并随着企业成长与股票升值,相当于不断地为人力资本的价值增值。故此,从间接定价的视野中,我们看到,国企高管人员接受股权激励是确有实利的,一是化解了多层代理关系所造成的利益冲突,二是减少了短期行为。这主要得益于,通过持股或期权奖励,高管人员与国家之间的利害关系保持了高度一致,而且他们收益的最终实现是附条件并有所延迟的。
    遗憾的是,在国有股减持的政策背景下,管理层收购的做法却引起轩然大波,不得不被叫停。这再次说明股权激励在国企的适用,除了受到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之外,还难免受到权力博弈的制约。作为“内部人”的国企高管人员参与分享部分企业剩余,既激励了权力行使的善的一面,同时也可能唤醒权力行使的恶的一面,这种质疑集中于一点:股权激励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合法化。
    经过数年间对企业剩余支配权深人而有益的探讨后,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探讨应当跟进。固然,除了否认财务报酬是一项强力的激励因素的偏激人士之外,所有管理学者都承认,绩效薪酬激励及股权激励即使不是势在必行,也是无可置疑的。然而,细心的经济学者总是乐于从制度成本的角度检视各种新的薪酬制度,年薪制适用于国企,所衍生的公平问题是否构成高昂的制度费用?股权激励适用于国企,所衍生的权力问题是否会危及激励的本旨?在国企中普遍存在的“权力寻租”、“过度投资”、“在职消费”以及最近频频被披露的“垄断福利”等问题,到底如何才能妥当地解决?我们只有比较深刻地理解薪酬的激励意义,才能发现有效薪酬的秘密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