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网络化与关系治理机制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然而,卢曼提出非人际关系的信任已逐渐取代人际信任这一观点,认为非人际关系的信任是当代社会最主要的信任模式,祖克尔则提出了“制度性信任”这种模式。信任在没有家庭关系及类似关系的非人际的经济环境中也能产生,由第三者证明和由第三者保存附带条件委付盖印的契约来保证一个交易期望的预期。后来,帕维罗则将制度性信任分解为五个元素,包括公开的监测机制、法律约束、鉴定机制、反馈机制、合作规范。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基于人际信任和非正式人际关系的治理机制是一项非正式制度安排,而制度性信任则是通过各种正式制度安排治理企业网络关系。应该说,祖克尔的“制度性信任”这种多边治理机制类似于哈耶克的第三方监督的思想,然而,能够产生信任诱导合作的正式制度安排并不只仅仅是祖克尔所提出的那种方式。代理人竞争、当事人相互套牢、第三方治理与声誉市场是三种典型的治理机制。
代理人俱乐部与代理人竞争机制。这种形式就是用代理人促进代理人,用代理人监督代理人,将竞争机制引入信任与合作机制中,让代理人内部有竞争存在,代理人之间存在前后差序。并且随着代理人的表现动态变化的。这种机制类似于企业的内部市场竞争,比如说供应商管理中的双供应商策略就是典型的代理人竞争机制。从构成网络的成员来看,多代理人及其差序激励机制消除了基于人际关系的信任治理机制或单一代理人机制的排外性和地域性所导致的激励不足与合作惰性。从构成网络的关系来看,单一代理人情况下,稍候发生的根本性的转变会造成双边垄断局面。代理人的唯一性提高了其讨价还价的地位与能力,而在多代理人情况下,相对弹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减弱代理人讨价还价的能力。从信息角度看,多代理人带来的多通道信息机制更便于委托人收集和比较代理人之间的信息。
当事人相互套牢与“人质”效应。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假定下.交易的一方会试图利用专用性投资不能移作它用的事实来侵占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威廉姆森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纵向一体化.将水平关系转化为垂直关系,利用权威进行治理。如前所述。一体化的成本可能过高,并且失去了合作带来的各种优势,在现实中,涉及高度资产专用性的汽车制造业在日本也并未出现范围广泛的纵向一体化.而是依赖关系合同的方式。交互投资或共同投资作为一种双边共同套牢方式展现了其有利于合作的一面,双方的相互依赖性不仅由于分工合作的关系而强化,而且由于共同经济关系而更加稳固,威廉姆森将这种支撑这类长期性交易的因素称为合作中的“人质”因素,双方共同提供“人质”是当事人相互套牢,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基础。
第三方治理结构与信息、声誉市场。解决市场上不重复碰面和台作初始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引入第三方实施机制,让第三方监督欺骗行为,传递行骗的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机制与声誉市场。第三方私人机构作为附加参与人被青木昌彦等学者称为商法仲裁者,发挥着聚集和传递信息,调解交易纠纷的作用。在博弈论角度下,一个第三方私人机构可通过改变信息结构而使得机会主义行为不可实施,商法仲裁者只需记录那些曾经从事欺骗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情况,而不必拥有实施裁决赔偿的权力。裁决赔偿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不当行为被未来知道而对机会主义者不利。但是,商法仲裁者的信息中介服务和信息市场有时并不能提供完全的中立或效率激励,他们与机会主义者秘密协议也是可能的,在这种观点基础上,商法仲裁者作为第三方私人治理机制的一个替代者就是法律。国家,强制性权利的正式第三方机制。
四、进一步思考
如上所述,企业网络合作关系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策略存在着明显的多样性,合作收益激励、关系嵌入或结构嵌入、相互套牢和“人质”效应,俱乐部规范和代理人竞争,第三方信息传播或法律强制实施等各种方式都有其特点与优劣势,而且,不同的交易与合作有着千差万别的特征。并且正如个人信任和社会嵌入在企业网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发展都会极大地影响各种治理机制的作用,因此,针对不同的治理环境运用不同的因地制宜的治理机制是必要的。在现实中,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正式制度安排还是非正式人际关系等治理机制都同时发挥着作用,并呈现着相互支持与互补性,多种治理机制的综合运用能够提高治理绩效。所以,治理机制的适应性与互补性是进一步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的一个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完善企业网络的治理机制,才能完全实现企业网络化战略的目的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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