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承平  时间:2014-06-01
   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主要对策
    1、变革观念,破除各种旧的观念与“左”的思怒对建立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形响
    比如,应该破除官本位的思想观念。与企业业绩相联系,可以提高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个人收入,其收入可以高于政府的高级官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线职工”应包括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要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实行按劳分配的政策,收入应向高层经理人员倾斜,一切有利于企业发展及提高企业出资者利益的激励制度都可以参考借鉴。
    2、加快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步伐,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以(公司法)作为建立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漱励与约末机制的制度保降,建立企业内外结合的监含体系
    现代企业(公司)是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的,公司的核心组织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由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高级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监事会代表股东,对财产的受托人及董事和总经理实行监督。所有这些关系,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定和保证,由此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组织制度和治理制度,最终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于经理阶层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还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做到使所有者放心。当前应注意的间题有:
    (1)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督要到位。应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制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以所有者身份选派产权代表到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对其资产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所有者监督到位。
    (2)董事会要认真履行其受托责任。应在企业的董事会中,加入不属于“内部人”的外部董事,确保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同时,为了克服目前存在的“老三会”与“新三会”矛盾,应使企业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形成代表各方利益的决策机构。
    (3)动员公众监督,强化社会舆论、制度、法律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对玩忽职守、贪污腐败、收受贿路或故意合谋,造成经营失败、资产流失或企业重大损失的经营者,坚决取消其任职资格,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3、政府要大力推进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有效的市场激励和约未机制的形成
    (1)我国的经理市场正处于不断发育的过程之中,应加快其成长发育的步伐。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将迫使经理人员必须按股东利益最佳化原则去行事,否则他们将被取代。
    (2)产品市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也起着重要作用。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会使经理感到有压力,从而努力工作,减少懒惰活动。因为如果长期持续经营不善,股东会与董事会将动员力量更换在职经理人员;如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出现资不抵债,必须宣布破产,这就意味着经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低下,败坏了经理的形象。因此,经理人员为保持和提高自己的名誉和地位,就必须尽力经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改进工艺,改善管理,不断进行产品更新,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3)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通过对企业的评价,提供或拒绝提供资本,使股东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贯彻所有者意志,间接地约束经营者行为。
    4、着力改革国有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
    (1)废除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及其相应待遇,同时,实行高层经理人员高额退休金制度,以解决其后顾之优。
    (2)在目前没有形成经理市场机制情况下,可在选拔经理人员时适当引入内部竞争机制,通过经理人员的内部竞争,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目前,在未改变主管部门任命高层经理人员的制度前提下,尝试针对上级领导建立选择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风险约束机制。
    5、进一步完善与经理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高层经理人员行为走上法制化的机道
    无论对经理制度的内部约束还是外部约束,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为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投资者与经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W法律规定了董事会、经理最基本的责权利与制裁的规范,当事人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触及法律时,另一方可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2)法律提供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制度服务,比如投资人只负有限责任,限制企业内部持股比例等。(3)法律保护经理市场制度的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