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一良 时间:2014-06-01
  三、我国国企企业家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国企企业家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明确激励主体,加大激励力度
  增强激励主体的明确性,从而提高激励的力度。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清晰产权,明确权责,科学管理。同时,我国的企业的管理层,特别是企业家,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运作负有主要责任,因而承担着主要风险,企业的失败,往往要归咎于企业家个人的失败,如此的对应关系使得企业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所以要实施报酬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否则,丧失的就不仅是效率,还会是效果。风险与报酬的严重脱节,是目前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将会让一系列的问题迎刃而解,即使不能立竿见影,最起码也能有助于问题的初步解决。因此,激励的力度在于切实贯彻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使企业家从内部产生动力,主动加强自我激励,实现激励的最佳效果。我国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知名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拉开收入的档次,加大激励力度,发挥企业家的最大作用。
  2.明确激励的原则,以利益激励为核心
  对企业家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利益激励机制,晋升激励机制和荣誉激励机制。我国企业要以利益激励机制为核心,这样才能明确激励的原则,在我国企业中,建立健全企业家的利益激励这一原则,首先应当把企业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对待,把他们的利益和一般职工利益区别开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其次,必须改变企业家收入形成的形式。在股份制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应该由董事长,总经理提出方案,由董事长批准。企业家的收入可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工资。工资的形式可以是月薪制,也可以使年薪制,工资要进入成本。二是奖金。它要与企业家的绩效挂钩。奖金只能从企业利润中开支,没有利润不发奖金。三是股份收入。通过一定方式,企业家可以有优先认股权。他们可以通过股份或股票的升值获得收入。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激励原则更加明确,企业家的积极性才会提高,企业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我国国企企业家约束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强法律约束
  企业家的法律约束是极为重要的约束。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完善企业家的法律约束的主要措施应包括:一是要完善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中有关规范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法律条文。公司法不仅要对企业的地位及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也要对企业内部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各种主要利益主体的地位及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公司法能够对企业家发挥应有的法律约束;二是考虑到企业家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群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应该制定企业家法,对企业家的地位及其责权利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三是要从刑法和民法上增强对出资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尤其是考虑到目前对民营经济私人财产保护力度仍显不足的情况,应从刑法上加大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纠正和防止企业家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的侵犯。
  2.建立监督实体,使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监督是否重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监督机制不完善、企业家的需求层次还很低的情况下,我国的激励机制主要在于物质激励,很容易受到物质利益的影响,所以除了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外,监督手段也是不可废弛的。而监督的关键就在于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所有者缺位问题,但其本身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所以也就无从解决所属企业的缺位问题。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可说是比较有效的,但在企业上市以后,企业的经营就与资本市场相分离了,股票交易使得企业的股东群体转换很快,并且很多股东持有股票也不是为了参与企业经营,所有者缺位依然严重。所以,股份制改造应当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股份制企业中应当加强监事会的职能,不仅要使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多元化,例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主管机构派员及专家,而且要强化其职权,扩大其监督的权利,还应当在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以弥补内审的独立性不足缺陷,添加监事会的监督手段。建立健全监督实体,对于规范企业家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