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企改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与代理人就风险分担、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分配达成的契约关系。所有者作为委托人,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双方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为防止经营者道德风险,所有者在经营者同意承担部分风险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让出部分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
完整意义上的企业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以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合,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这很容易达到或接近纳什均衡,最后可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国企则不同,国企并不是根据平等契约组建的,同时政府以委托人和市场经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出现在企业中,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国企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行使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同时作为国企经营者的委托人行使监督权—这导致了“双重代理失效”。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政府首长意志常常与人民不一致,导致第一重代理失效;同时,由于政府对国企的监督不力及制度的缺陷,国企经营者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却享有剩余控制权—这导致了国企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行为的较大外部性—导致了第二重失效。
四、国营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营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应当由政府部门指派或直接从政府部门中产生,而应当在经理人市场上由企业和经理人双向选择产生,这样才能使稀缺的经理人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同时研究一套严格的经理人资格、资质评鉴制度,将一些水平低、信誉差的经理赶出经理人市场。
2.激励方式创新,引人股票、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一直以来国有企业与行政级别挂钩,对经理人的激励不是物质上的高待遇,而是”提拔升官”,在政企分开的大趋势下,改变这种激励方式,同时降低奖金、分红等在经理人收人中的比例,而主要通过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使经理人的经营行为摆脱短期性,使其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中国真正的企业家。
3.控制经理人职务消费。由于国家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力,经营者事实上掌握着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了经营者庞大的职务消费,这事实上形成了经营者的“隐性收人”。在实现企业经营者报酬结构多元化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强监事会对经营者监督约束,建立工会职代会对经营者行为制约,并进一步严肃财务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以抑制不公平、不合理的经营者职务消费。
4.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二级市场上的收购、兼并会给经营者带来压力,为避免因公司被收购而被解雇以及由此带来的自身的人力资源的下降,经营者会努力提高业绩,使公司市值高于净资产值,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会计信息关系到经营者的业绩是否得到真实反映,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会计审核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经营者业绩的实际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