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我国国企中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几点看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蔡志伟 时间:2014-06-01
   第一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劳动的价值,使其收人与付出基本相当。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年薪制、远期收人制、资产连带制等,在其薪金构成中加入与企业长远效益挂钩的部分。据统计,美国的高级经管人员,其报酬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中基本报酬占39%,短期奖金占25%,长期奖金占36%。他们工作的好坏甚至要影响到他们退下来以后的收入。
    第二.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这是公司制企业能否正常运转的核心,也是企业经营者制度创新能否取得应有成效的关键所在。一个真正的现代企业,其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四方都必须到位,并形成一种既能互相协作前进,又能互相制衡监督的机制。即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所有者对企业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由股东会选出萤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由董事会选聘优秀的经营者为总经理,全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曹。并且,由股东会选出监事会,专门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活动,只要发现企业有可能亏损或者有某种违规和违法行为,就随时提出普告,甚至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改组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出改聘总经理等建议。不仅采用制度性的办法来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间题,而且要把过去的外部监督、事后监督、间断监督方法,改为企业内部监督、事前监督和经常监督的方法。尽可能减少甚至基本上避免因人为经营不善和失误,而反复不断导致的国有资源、资金和信用等等的巨大损失。
    第三.在外部环境方面,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并逐步完善市场体系的建设,形成规范的、市场信号真实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充分创造竞争的市场环境,既要实现产品市场竞争的成败能直接反映企业的财务收益率,也要使资本市场的信息能及时披露国企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从而直截了当地对国企经营者实施长期化地评价、监督和激励,又要设法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最大限度地量化为经营者的责权利,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还要让国有企业彻底摆脱产业结构的束缚、社会性负担的羁绊和政策性亏损的制约,使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同等竞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在加强监控方面,要多管齐下,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政府审计;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和奥论的监督。规范井加强企业党组织对企业高级经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不能搞党政一肩挑)。加强董事会、监事合、职代会等内设机构对企业高级经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首先,运用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来确立国企经营者的职责权限、确认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力威信、确定财务审计的职能范围,促使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要依法经营。其次。要充分发挥国企员工“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积极作用,运用员工民主管理来完善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最后,建立起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内容在第二已经阐述,笔者不再赘述。另外,还可以通过银行参与监督,发挥银行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如日本、德国等就有一种“银行相机治理机制”,即对经营者银行可凭其债权参与其中,甚至接手处理,这样可对企业经营者再增加一层监控和压力。
    第五.要积极培养规范的职业企业家市场,加强各种形式的专业教育,不断提供新生力量。在职业企业家市场中引人竞争机制,同时完善各种配套制度并形成本行业的自律机制,以达到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对国有企业高级经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亚待改革、加强。随着国家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只要我们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针对变化了的主客观条件,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必将进一步调动大多数国有企业高级经管人员的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