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下的金融监管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1.重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法制体系
要逐步建立起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一是发挥“一行三会”专门机构的监管力量,完善整个金融业监管的组织体系。二是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其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金融工具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中央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强制金融机构信息披露。
2.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搞好金融机构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适应加入WTO 和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各金融监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3.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政策的基础和方式。金融监管手段必须以法律为基础采取间接手段进行,通过严密的法规约束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其次是监管重点要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举。监管重点要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亏等经营状况的风险性检查。检查和稽核的重点要放在检查金融机构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再次,是监管主体之间要加强协调。
4.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首先,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属于部门规章,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部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5.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道德风险在金融市场上及易产生,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要根除“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晓西.杨琳.虚拟经济、泡沫经济与实体经济. 财贸经济.2008,(6).
[2]张明.张妍.金融大部制呼之欲出:混业监管已是大势所趋.上海证券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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