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装备建设 军民融合 军品市场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经济的重要补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曾经被视为“禁地”的军品生产正越来越多地贴上了民企制造的标签。但是,由于在装备采购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导致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还面临着重重困难和压力。要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就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真正实现民营企业进得来、用得好、管得住,把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从主要依靠国防科技工业部门逐步过渡到建立在整个国家科技工业的基础之上,走出一条装备建设的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
一、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的进展
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明确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同年,原信息产业部下发的《民营企业申请纳入军工电子行业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政策。2007年2月原国防科工委下发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军工企业改制、两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并提出了对其参与国防建设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新政策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为国防建设服务,为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据统计,从2005年起,第二炮兵在全国确定的近400家可承担装备或配件研制生产的单位中,有近五分之一是民营企业。国防部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已有400多家高科技民营企业获得我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或通过初审,加盟我军装备研发,成为推动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支生力军。随着众多民营企业的加盟,目前全军装备竞争性采购项目已占全部采购项目的25%,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范围,也逐渐从元器件、零部件向整机、主机拓展,由生产阶段向科研、维修保障阶段延伸。
二、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民营企业虽然已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军品市场,但所占比例还很低。进入军品市场的民营单位,在任务来源上,主要途径还是通过熟人关系等非正常渠道;在管理、质量控制、经费渠道上,还主要依托现有军工单位;在条件建设上,还主要通过自筹建设或租赁军工单位已有条件;在武器装备复杂程度上,承担任务大多是配套产品、部件、元器件等一些军选民用产品。总的来看,民营企业为装备建设服务还存在不少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还没有形成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的良好环境,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存在障碍
部分装备采购部门和装备总承单位抱着“军工老大”的思想,认为民营企业一般是“小作坊”,对民营企业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心存疑虑。主要表现为:担心民营企业质量意识薄弱,把不合格产品交付军队;在装备市场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装备市场秩序;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出了问题不能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和协调;民营企业兼并重组、淘汰等变化快,难以保证对军方的稳定供货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保密意识淡薄等。另外,民营企业缺乏国防意识和研制武器装备的经验,对于装备生产中的一些内在规律和特殊要求认识不足,如果没有丰厚的回报或必要的补偿机制,很难有积极性去承担军品任务。
2、进入、退出门槛高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必须通过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军品科研生产许可审查、总装备部的合格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新时代公司的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保密局的保密体系认证等环节,管理多头、程序复杂,门槛较高。另外,武器装备生产遵循军用规范和标准,长期按照商业规范和标准运作的民营企业要进入军品市场,必须对生产设备、人员、管理等进行相应的改进或改造。国防研发投资规模大、研发周期长,研发成功可能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若研发失败或技术成果不能立即实现产业化,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巨大的投入和不确定的回报将许多民营企业挡在了军品市场的大门之外。同时,目前我国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后的退出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只强调民营企业在项目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将被追究责任。这是强制民营企业退出国防工业的规定,但民营企业可否自行退出以及退出应该执行哪些程序,还依然不见答案。由于民营企业在参与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中,可能接触到大量军方的技术资料、保密数据和军事秘密,如何进行妥善处理也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3、市场信息不对称
当前,大多数民营企业未纳入参加装备科研生产招投标企业的范围,不仅对允许进入的行业和允许生产的装备及其生产程序、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而且无法掌握军品供求情况。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主要靠原军工背景及其他熟人的社会关系,这种信息渠道极不规范,也难以持久。我国现行的国防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出于保密安全性等原因,暂时无法对民营企业提供查阅,民营企业要预研的项目可能已经存在,如陕西天和实业集团自筹资金研制出便携式地空导弹射击指挥系统,但总装已安排类似研制项目并已定型。同时,由于军地信息交流机制的欠缺,军品的采购方和科研方也不能去全面了解哪些民营企业拥有其需要的产品和技术,军方对民营企业的优势资源也不了解。可以说,军地双向信息不畅,成为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的最大障碍。
4、市场竞争不平等
一是享受不到国家的国防投资,即国防技术改造费和科研生产条件保障费。二是享受不了国家税收优惠。国防产业税收政策中,通常以“隶属关系”或“出身”来确定是否免税。尽管一些民企事实上已经承担了部分武器装备的科研和生产,但土地税、流转税和增值税等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减免。三是装备定价采用“低利免税”政策,装备价格通过审价确定,成本加上5%的利润构成,对民营企业是不利的。四是军品科研生产招投标操作程序不规范,民营企业常常被各种因素排除在投标单位之外。“军口”系统内多年积累形成的人际关系使得在招标时存在“法”大不过“情”的情况。如2006年为某型装备配套的飞机用钢丝绳招标,中标单位为从未做过该项目的军工企业,而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某民企公司却竞标失利。四是评价标准不完善。对于装备研制生产单位的选择主要是通过设备、厂房、人员等有形资产来衡量,忽视了民营企业在研制高新技术、开发高性能产品方面的机制优势,缺乏对高新技术装备起决定性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评价。
三、推进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的措施建议
当前,民营企业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装备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只有进一步扫清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的各种壁垒和障碍,才能形成民营企业为装备建设服务的良性互动机制,在更广范围、更高程度上实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军民融合,实现装备建设的更快发展。
1、提高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并不必然对国防建设和国防安全构成影响。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参加装备研制生产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有很高比例,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许多国家都达到90%以上。而目前我国民用工业企业只占10%~20%,民营企业的比例更加微乎其微。其次,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并非要降低和排斥现有国防科技工业的作用和地位。就技术水平而言,在主战装备的研制生产、总体安装调试和系统集成等方面,现有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占绝对优势,民营企业还存在很大差距。但在一些属于配套、原材料的高技术领域,如信息安全、电子、红外光电技术、新材料、工艺、能源和先进制造技术等领域,民营企业完全可以起到补充、完善、促进和提高作用。最后,民营企业进入装备市场,有利于促进装备建设更好更快发展。民营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可以为装备市场注入更多的竞争力量,促进传统国防生产部门观念的更新、管理方法的改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完善;大大压缩专业军工的规模,减轻政府对军工生产进行扶持的负担;提高国民经济的军事生产含量,增强军工生产的动员基础。因此,必须把引导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放在战略高度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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