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作为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的关键环节,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制度设计非常重要,要根据武器装备重要程度的不同有区别地选择资格审查的内容。对于承担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等涉密程度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对武器装备战技指标起关键作用,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或产品研制生产任务,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把关。而对于承担元器件、零备件等一般性任务,应放松对进入军品市场的管制,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主体参与融合式发展项目建设和军品研制生产过程。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装备研制生产任务,至少应选择两家民营企业承制单位,对其承担的装备研制生产任务进行备份,并加强对民营企业承担装备任务过程的控制。承担重要任务的民营企业要派驻军代表严格管理,不允许其自由退出军品市场。在调整进入门槛的同时,也要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对于进入军品市场的民营企业按照合格厂商名目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淘汰机制。民营企业退出管理要着重考虑剥离涉及军工核心技术的部分,可由同行业的军工企业收购后进行管理,保证军工技术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还可以通过合并、重组等有效手段促进装备研制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
3、建立装备采购和优势民品信息互通机制
建立军民双向信息沟通渠道,是民营企业为装备建设服务的关键。首先要构建军民信息交流平台和军品需求信息发布机制。政府和军方应加强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加速建立和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库,为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提供及时和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还应及时发布国内国际军事发展动态、国防科技和装备发展趋势,以及装备科研生产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政策、装备进出口和军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为民营企业进行装备科研生产提供信息帮助。民营企业可以以商会或协会的形式,将民营企业的优势技术和先进产品及时发布出来,立足军方需要定期发布专业配套目录、行业标准等公共信息,同时向潜在用户提供有关企业能力方面的信息,为装备采购单位和装备研制总承单位招投标范围的确定提供参考和依据。另外,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科学管理。军方具有军民通用性的信息和民营企业的一般产品和技术介绍的信息,可以对外公开发布;具有一定保密性的信息,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发布;而核心机密和属于商业机密的信息,只能在少数核心部门内发布。
4、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实施“军标体系瘦身计划”,实现技术标准上的军民融合。凡是民用标准能满足军事要求的应尽量直接采用,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品标准代替军用标准的,应采用民用标准,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其次,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国家应对凡是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企业都按照产品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的风险补偿和扶持机制,解决民参军产品长期售后服务难题。再次,设立国防科研配套资金,为民营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效益的军民融合项目,可采取转移支付、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确保相关主体参与装备建设的积极性。最后,加强对军品市场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运行环境。要打破以前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管理军品市场的做法,树立通过法律手段管理的观念。在军品采办领域,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的军品招投标制度。在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将质量要求、研制生产进度、各种成本、酬金、奖励、补偿、市场行情变化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的形式规范下来,并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交付、售后服务中严格落实,保障民营资源进入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利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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