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基建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税收规定,是防止企业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但试运行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应取得收入的相应成本。
3、新建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的时点选择
外购固定资产或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便可进行增资。
(1)关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先设计或者设想的可以使用状态。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所购置或者建造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合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2)新建矿井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
新建矿井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后,首采工作面开始试生产(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应以此为时点,组织矿井竣工决算,终止待摊支出归集和借款利息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分摊待摊支出,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分摊与之相关的支出。
新建矿井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后,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后,如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基建矿井的考核及奖惩
1、考核范围
将由集团公司拨款建设单位全部纳入考核。
2、考核内容
(1)考核工程形象进度。根据每年下达的新建矿井建设计划,考核主要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新建矿井建设计划要求。
(2)考核工程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每年下达的新建矿井建设计划,对照工程概算,按照每项工程形象进度确定投资支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不超概算,降低投资成本。对于确实需要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按规定报批后增加指标。对于因客观因素形成的超支(如定额调整等),考核时给予调整。
3、奖惩按集团公司对基建矿井下达的计划及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三、生产经营阶段的核算和考核
(一)生产经营阶段的会计核算
1、新建矿井在采、掘、机、运、通各系统贯通以后,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2、核算范围的界定
由基本建设处组织设计管理处、质监站、规划部等部门针对每个矿井的具体情况,根据基建收尾矿井的投资概算进行划定,财务部门根据划定的范围,对发生的成本费用分别进行基建或生产经营核算。
(二)生产经营阶段的考核及奖惩
转为生产经营矿井后,集团公司下达产销量、综合成本及盈亏等预算指标,按目前对其他生产矿井的生产经营政策进行统一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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