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实践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曹洪香 时间:2014-06-01
  【论文摘要】产融结合是指产业企业与金融企业通过在资金、股权及人事上的相互渗透,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最终形成产融实体的经济现象。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实践,经历了产融初期结合、产融结合形式多样化到产融结合渐进式改变和产融结合大改变。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实践启迪我们:任何产融结合方式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因时宜地的对产融结合方式加以完善和改变,才能有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 
   
  产融结合是指产业企业与金融企业通过在资金、股权及人事上的相互渗透,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最终形成产融实体的经济现象。日本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由于其独特的历史渊源,有着不同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主导下的产融结合。本文将通过对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实践的追溯,揭示其实践的特点,并归结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实践 
  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的初期结合应追溯到1945年前后。当时的日本银行通过投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大股东,轻易地取得了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完成了由金融向企业的渗透。与此同时,同系大企业也积极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份,形成了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的产融结合形式。进入60年代,为防止外资侵入日本市场,日本企业集团的法人相互持股发展为环状相互持股的方式,即:日本企业集团不设立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成员单位彼此成为对方的大股东,没有最终的控制者和被控制者,但大银行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每个企业集团内部处于核心地位的银行,被称为“主银行”。主银行与本集团内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等一起,给予本集团内的成员企业中且优惠的系列融资。系列融资中的主银行不仅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而且也是企业的相互持股人,通过系列融资,主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了紧密、长期的交易关系,并为向该企业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监管;在这个过程中,由主银行建立的监管体系也得以确立,并形成了反映日本银企关系的“主银行体制”。这种系列融资的产融结合方式下,成员企业从本集团金融机构所融资总额对其所有借款总金额的比率,即“系列融资比率”,可高达80%。 
  但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政府开始了“金融大改革”,日本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也发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1)降低相互持股比率。日本亟待恢复活力和满足自有资本比率要求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对原有资本结构进行调整,解除了一部分与企业的相互持股关系。(2)弱化系列融资关系。日本金融机构实行了国际清算银行对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规定,使企业融资方式从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系列融资转向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主银行制下的系列融资关系弱化。(3)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指本身不进行任何实际的经营活动、专门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作为其主要业务的公司。在日本首先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由控股公司对证券公司、银行、信托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的两个以上子公司实施控股,子公司之间实行分业管理。而后,其他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也纷纷开始运作。从控股公司功能上来看,这种组织可以节省大量支配性资本,而且具有监管上的灵活性,有利于形成协同效应。 
  二、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特点 
  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总体特征表现为主银行主导下的产融结合特征。其具体特点为: 
  1.日本的政府规制在企业集团产融结合中发挥作用 
  日本企业集团产融结合处处体现出政府行为的身影。无论是日本政府采取限制银行持股企业的比率,还是90年代后政府允许设立控股公司,都体现出政府规制对产融结合的影响。 
  2.日本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模式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主导模式” 
  日本企业集团的主银行不仅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也是企业的重要股东。日本开展的相互持股、系列融资等产融结合形式,都是在企业集团的主银行主导下进行。企业通过银行取得巨额间接融资,通过与银行共同投资公司使产融结合更加紧密;尽管后来系列融资比率下降、相互持股比率也下降,但由主银行主导的产融结合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