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凤梅 时间:2014-06-01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围。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会不断涌现,如一些重要的表外信息、无形资产以及一些重要的非经济信息的披露等,需要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不断完善。此外,实践证明,不当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准,故意曲解以及执行不力所造成的,因此应当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明晰产权并设计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具有先天的规范和界定功能,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系统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第一,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第二,各利益相关方与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制约关系。因此,只有产权界定清楚,会计准则的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生成才会有效率。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企业管理当局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承认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人力产权,具体可实行年薪制和经营者股权,同时辅以非货币激励方式,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充分得到与其经营业绩相匹配的收益和荣誉;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股东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各利益相关方或监事会对公司所采用的不合理的会计政策有权要求企业管理当局作出解释或予以调整。此外还应强化外部监控,对实施不当盈余管理行为的经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等,从根本上切断企业管理当局机会主义行为的退路,使不当盈余管理的成本大大超过其获得的收益。
        (三)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
        在我国,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尚不健全,投资者诉诸司法救济仍存在障碍。主要表现为:
        1.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使投资者在遭遇证券侵权后难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在证券侵权行为的处置过程中,往往以行政行动代替法律约束,大大地限制了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3.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集体诉讼(亦称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方式,尚未引入到我国法律条文和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参照国际准则健全相关法制,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法律环境。(1)在司法救济方面,需要尽快引入股东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2)在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同时,还应健全投资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制度,使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调和庭外和解、向主管机构投诉、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3)在引入民事责任和“刺穿公司面纱”等机制的基础上,相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民事责任的追究能够落实到最终责任人身上。 
参考文献:
1.高大为,《盈余管理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南开管理评论》,2004年第06期.
2.徐华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实证分析》,《求索》,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