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的目标与运用
2.初始确认时,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成本入账,但我国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也相应地区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3.对投资成本与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如果形成母子关系,编制合并报表时则称合并价差)的组成可以通过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和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来进行分解。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 =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 =(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 =商誉+投资日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化额
从会计的角度看,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不单独确认,确认投资收益时也不考虑;(2)单独确认,但不摊销;(3)单独确认,在一定年限内综合摊销;(4)不单独确认,但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考虑;(5)下推到被投资单位确认。
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权益法运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上。1995年以前基本是采用第(1)种方法,1995-1997年主要采用第(2)种方法,1998-2006年采用第(3)和(5)种方法,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则采用第(4)和(5)种方法。显然,只有在第(3)、(4)和(5)种方法下,即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和减值,或者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进行考虑,或者下推到被投资单位确认,才可能实现目标一。
在目标二下,对这一差异需要比较完全合并法进行处理:
(1)初始计量中,对初始投资的利得(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需单独确认。作为一种单行合并方法,对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单独确认为商誉,而是反映在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中。
(2)因为购买日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基于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所以权益法下,后续计量时应当基于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4.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
权益法两种目标下运用步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在目标一下,无需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处理,特别是在“顺流”交易中,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并不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因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缺乏依据。相反,如果根据内部交易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进行调整,就不可能实现目标一。然而,在目标二下,则需要比较完全合并法的做法对内部交易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体来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主要是按照目标二来设定权益法的运用步骤,但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顺销交易,只要求按比例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而不是完全抵消。
(2)如果投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投资企业首先要在其账面上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假定为顺流销售的未实现销售利润而不是销售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而且还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做进一步的调整处理(下面的调整只是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上进行,并不需要在投资企业的账面上反映)。即:如果是逆流商品销售,因该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的影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的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故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编制以下调整分录(假定为逆流销售的未实现销售利润而不是销售亏损):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存货、固定资产等
如果是顺流商品销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
5.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处理。
当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在目标一下通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而在目标二下则需要比较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考虑到我国会计准则中主要将权益法视同为一种单行合并法,因此,对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同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类似。
应当指出的是,当被投资单位存在超额亏损时,考虑到公司的有限责任,投资企业通常只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减记为0,在这种情况下,目标一和目标二都难以实现。同样,当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存在交叉持股时,权益法设定的目标不同,其运用的步骤也会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