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体系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17
2.乡镇政府行政经费短缺。一是部分乡镇由于乡镇资金困难,不能保证民政资金的按时到位和足额发放,且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民政资金挤占挪用现象。二是个别乡镇基础差、底子薄,财政多为“吃饭财政”,致使民政资金不能全额落实到位。三是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资金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了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的发生。四是由于乡镇民政专项资金一般都是由县民政局直接划拨乡镇财务所之后,再由乡镇财务所划拨给民政所,这就往往造成了乡镇民政资金经常被挪作他用,从而难以实现“捆绑式”的使用。
3.民政资金动态化管理制度不健全。为了保证乡镇民政资金的正确使用,各级民政部门先后采取了各种举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就目前而言,现有的制度不足以解决各种各样的现实难题。具体地说,究竟什么样的标准就符合享受低保在各乡镇就没有一个明确文件和制度架构。同样地,对于弹性空间比较大的零时救助也缺乏可操作的方法,而与此相反,有乡镇民政干部反映,零时救助的事件一般都是一些紧急事件,需要应急处理和资金,但是由于存在烦琐的审批手续,导致零时救助在操作上比较困难。另外,对于一些比较大的、由各种社会慈善组织提供资助的项目缺乏动态的监管机制。
三、基于原因分析基础上的对策建议
1.树立现代民政理念。提高对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民政资金是国家用于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专项资金。民政资金管理如何,直接关系到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确保民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民政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
2.和其他部门联手治理民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一是坚持管理制度化。为加强民政资金的管理,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应结合本县的具体情况,系统完善制定《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项民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救助对象、审批和发放程序、社会监督措施等,使每项民政资金怎么用、用在哪些范围、如何审批和发放都要有详细的界定。二是向上级政府部门建议和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治理挪用、截留民政资金的违法现象。三是和财政局联手对乡镇民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通过科学的工作方法,把一些违规、违法的做法在源头上切断。
3.构建乡镇民政资金的动态化管理机制。一是引入社会工作中“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力促低保对象尽快脱保。加强自身“造血”机制建设,从源头上解决乡镇低保脱贫致富、退出低保的根本。二是深化分类救助机制,逐步取消低保“终身制”。建立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在乡镇每季复核、县区抽查复审,半年全面复审的基础上,重点对持“红卡”对象进行调研,查家庭收入变化,以逐步取消低保“终身制”。 三是完善民主评议机制,力克低保对象“福利病”。建立由村(居)两委会人员、民政联络员、部分党员代表和全体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会,对拟退出低保的低保对象实行和硬化定期评议。四是建立救助渐退机制,确保退保对象生活“平稳过渡”,实施由“帮”到“扶”的转变。五是各镇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批、复查等报批手续,对确实符合低保的对象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六是继续实行低保金通过银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的政策,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直接发到低保户手中。七是简化零时救助的审批程序,放权于乡镇民政干部,给他们以充分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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