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资源型城市民营经济发展战略研究
摘要:东北资源型城市需要民营的支持。本文针对石油、林业和矿业等各种资源产业类型,分析东北资源型城市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东北地区;民营经济;资源产业类型;发展战略
引导民营经济进入资源型城市是这些城市发展接续产业的最重要的路径之一。民营经济无论在制度环境建设方面,还是在增加就业和产业结构优化方面,都是资源型城市最需要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帮助其实现经济转型的最有效力量之一。
一、东北资源型城市发展需要民营经济的支持
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的大型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滞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在资源型城市暴露得比较充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就业人数持续下降,新增就业岗位主要由民营、三资等多种经济成份企业提供。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则由于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中小企业发展滞后,难以消化吸收大量的转型就业人口,使失业率明显高于其它城市,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增加了转型的难度。从发达国家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一般看,普遍经历了私有化、私营化的过程,这其中政府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措施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如,建立企业创业园,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新创办的小企业无偿制定起步规划,在初期或成长期为之提供各种服务。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将对资源型城市的转型起重要作用。资源型城市在转型过程中应参照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发展民营经济的成功经验,大力吸引与扶植民营资本进入资源性产业和其他接续产业。
二、东北资源型城市发展民营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东北资源型城市发展民营经济有一定的缺陷。近代以来,东北地区的资源型城市是外国资本与大型重“天然嫁接”的产物,近代工业化道路是从煤炭、森林资源开发开始的,这些城市没有经历过正常的民族资本工商业的发展历程,重工业生产从开始就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建国后,继续延续大工业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东北资源型城市区域经济的这种非正常或跳跃式发展,导致资源型城市民营经济具有先天缺陷性,缺乏适合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土壤。
(二)东北资源型城市发展民营经济有一定的区位缺陷。从区位看,东北资源性城市发展民营经济有一定的条件局限。东北资源型城市中绝大多数城市处于内陆地区,仅辽宁省有出海口,对外开放的条件明显比东南沿海略逊一筹。另外,东北地区的两个邻国——俄罗斯与朝鲜在开展东北亚对外经贸合作方面也很落后。自然位置的天然阻隔,加之与我国东部、中部等地区缺乏密切联系,使东北资源型城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环境。
(三)东北资源型城市发展民营经济有一定的环境缺陷。一方面,东北资源型城市缺乏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尤其在、税收、信贷等软环境建设方面与南方地区相比尚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在东北资源型城市的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挤出效应”,而且东北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相对南方来说,也缺乏活力,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东北资源型城市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选择
(一)石油产业。近年来,从事石油产业的民营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特别是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利用国有油田的一些“低品位资源”招商引资、活跃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使地方政府一时无力自行大规模开发的低渗透度和低丰度区块得到开发,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如,地处松辽盆地、号称国内第八大油田的吉林油田,松原市、前郭县两级政府与石油管理部门(吉林油田公司)对部分油田区块实施特殊的合作开采政策,地方政府招商行为得到吉林油田公司的授权,使民营资本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国有石油公司所属的区块采油。2005年,吉林油田的民营石油公司已有41家,这些企业开采的原油达100万吨,占吉林油田当年550万吨原油总产量的近20%。但当前吸引民企开发石油资源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完善招投标竞争制度,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资产低售现象。如,吉林油田“114”区块远景开采价值在18亿美元以上,而开采商香港亿阳公司仅花费1亿元人民币就获得该区块的合作开采权。第二,要对国企、民企、外企一视同仁,统一给予国民待遇。由于油田开采权出让对外资条件更加优惠,许多民营企业被迫通过香港或海外注册公司曲线进入地方市场,导致不公平竞争。
(二)林业产业。在林业资源型城市转型中,要加大引进民营资本的力度,学习和推广伊春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鼓励和扶持林区职工和农民单独或合伙投资造林,特别是发展原料林和经济林基地。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向造林者发放权属凭证,搞好灾害保险。落实财产自主权,积极探索林木流转方式改革,使预期收益变为即期收益,同时积极推进苗圃经营体制改革,采取民有民营、股份制经营等形式,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实行林权改革的同时,要完善和深化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探索进一步深化这项制度的配套措施,坚持管护与经营两手抓、两结合,把管护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大力发展林业多种经营,帮助承包经营的职工选准经营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增加经营收入。
四、东北资源型城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为促进和规范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的区域政策。特别是要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硬环境建设,同时在软环境方面,要给予优惠的服务政策、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创新支持政策和吸引专家和优秀人才的政策,等等。
(一)降低民营资本投资的门槛。在资源型城市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对那些小型、有污染的民营企业,政府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承担一部分生态与环境责任,搞好区域性的“三废”治理,集中治理生态与环境问题。通过政府承担环境责任,降低地区投资的生态——环境门槛。国家在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上,应特别支持那些空气、水和固体废弃物治理和回收项目,支持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建立产业化服务平台,支持生态治理工程,在增强政府环境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放宽对污染项目的约束。如,化学、印染、食品、水泥等,把消极的排斥机制改变为积极的促进机制。但在引进制度上必须体现“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优惠政策体系。制定一系列具有相对“诱惑力”的优惠政策。如,尽快建立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机构,健全信贷担保体系和政府财政支持制度,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等等。各级政府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导、帮助民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搞好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使民营业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握市场变化的新形势,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大力吸引国内优秀的民营资本进入资源性产业和其他产业,促进民营资本的产业转移,使其在资源型城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进而产生“连带效应”,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进人,为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三)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产业空间。建议资源型城市应将竞争和引进东部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主要的引资政绩考核指标之一,特别是对那些政府重点建设的各类开发区和“集中区”,应特别强调引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切忌一味追求“产业升级”,盲目上马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项目。
(四)构建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城市为中心,以社区服务体系为支撑,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以培训、咨询、技术、信息为重点,建设覆盖城乡、内容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为企业间技术的交流合作提供指导与保障。设立以职业教育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人员培训体系,增强管理者的经营能力,提高职工文化水平和操作技能。鼓励策划、设计、审计、中介行业发展,规范咨询公司的资格认证与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