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业结构调整如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4
(二)农业生产组织的创新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
我们过去谈农业结构调整,似乎只局限在经营品种上下功夫,过多地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场,利用行政权力在辖区内要求农民种这种那,结果是产品销不出去,农民怨声载道。尽管我们通过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取得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是一种小农经济的模式,或者说它依旧属于小农经济的范畴。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之前,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确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当温饱问题解决,农民开始追求小康与富裕生活后,这种生产组织模式显然已很难担当这一重任。
1.规模过小,势必导致生产成本过高,使得产品在市场上无竞争力。我国加人WTO后,这种情形将更加严重。我国现有人均耕地大概只有1.5亩左右,加之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把农民限制在有限且逐年减少的土地上,使得有限的土地上聚集了过多的劳动力,一方面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不断上涨,另一方面是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已无上涨空间,这样农业生产就陷人减产减收而不增收的尴尬境地。
2.由于农民的资本有限且大量的文盲和半文盲都集中在农村,使得农业科技推广变得异常困难,如果要靠国家的投人来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科技资金不足的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3.由于农民的经济实力、获取信息的能力、销售能力、风险规避能力有限,农产品的销售只能采取就近销售的办法,而无法实现远距离销售以获取地区差价。
在农业生产组织创新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现在被许多人看好的“定单农业”与“公司十基地+农户”等模式,使我们获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两种模式实际上都是试图解决一个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农业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问题。但是从现有的探索来看,也发现了一个致命的弱点,这就是两种模式中的公司基本上没有与农民一道承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甚至个别公司还将农民当作转嫁市场风险的对象。而且在这两种模式中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使得在操作上困难重重。农业生产组织的创新应该放在着力培育农业公司方面,推进农业企业化经营,这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中国农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要增强对应人世后国外大型或跨国农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与竞争能力。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应该注意发展四类企业。一是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二是农业服务型企业,三是农业科技企业,四是境外农业企业。特别是农业加工企业一定要与农户结合起来,与农户一道共同承担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完全根据市场信号来指导生产经营;农业服务型企业主要是向农业企业服务,也可以向农户服务,但它与农户共担风险的难度较大;农业科技企业面向整个农业;境外农业企业是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的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