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再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4
(一)建立健全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
只有住房保障法规的建立,才能给经济适用房建设政策、廉租房供应政策及租金货币化补贴政策等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从而保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顺利运行。
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政策性金融支持在西方国家,对低收入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制度起了很大作用。而我国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方式,在范围上排斥了城市低收入群体,忽略了非国有企业职工,这个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扩大受益面,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需要。
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住房货币化实际上是政府从“砖头补贴”向“人头补贴”转变。而且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在实施手段方面,大都经历了从“砖头补贴”向“人头补贴”的转变。其实“砖头补贴”和“人头补贴”两种政策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介入住房市场的角度和政府住房补贴的重点不同。在“砖头补贴”中,财政补贴直接投向生产者,在销售得以实现的前提下,通过生产者的供给行为间接地传递给消费者,其缺陷是:政府必须缜密安排投资计划,并对分配办法和市场流通实施严密监控,这就构成了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而这必然有悖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改革目标。为使接受财政补贴的住房建设者能够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建房,政府要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与“砖头补贴”相比较,“人头补贴”是对消费者进行直接补贴。其优越性在于:能够避免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财政补贴的作用直接到达需要补贴的人头,并全部转化为消费者的福利满足;另外,政府不需要付出巨额的监督成本,从而提高了政府的市场调控效率,能充分鼓励居民自置住房。 在实际操作中应将两者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保障制度,应考虑到本国国情,审时度势,抓住机遇,注重“人头补贴“手段,设计适宜的公共住房政策模式。
(二)住房供给应以经济适用房建设为主,以廉租房为辅
根据经典的纺锤型的社会结构模型分析,可知中间阶层的比重与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政府通过建设大量经济适用房,以较低的价格投入市场,旨在保障需求的同时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廉租房是政府向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非盈利的保障性租住用房,具有很强的福利性,是经济适用房的有益补充。政府既是廉租房的宏观调控者,又是所有者。这样可以使开发商的建设行为完全由政府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对利润的最大化追求而产生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曹国安,曹明. 西方国家的住房体制保障及启示 [J].中国房地产,2003(6).
[2]董藩. 完善住房保障模式必须遵循的原则 [J]. 城乡建设,2008(4).
[3]江莉. 国外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典型模式研究 [J].上海房地产,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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