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小农经济理论的政策含义和现实关怀
内容提要:研究小农经济理论事关我国新时期的小农生产方式是否需要改造以及如何改造的问题,直接涉及到下一步农村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选择问题。丁长发的《百年小农经济理论逻辑与现实发展——与张新光商榷》一文从抽象概念出发重弹“小农经济稳固论”的老调,试图肢解和淡化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对我国农村改革的现实指导作用。目前,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超小型“自给自足式农户经济”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超大规模经营的“盈利型家庭自营农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生产→加工→销售的“纵向一体化”一般都是以农场规模扩大的“横向一体化”作为基础条件,二者相伴而行、交融互补,根本不存在“孰优孰劣、互相排斥”的问题。在人地矛盾日益紧张的硬约束下,我国单靠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农业组织形式去改造小农经济的作用是有限的,但继续维持“人人分地、户户种田”这种小农村社制永远也不能达到彻底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目标。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9亿多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速度和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现代化乃至整个现代化实现的程度和水平。
关键词:小农经济理论;农业现代化;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政策含义
一、对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实践困惑与理论求解
上世纪九十年代,笔者在河南大别山区一个国家级贫困县担任镇党委书记长达10年之久,在农村基层工作实践中切身体验到小岗式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神奇功效”已经耗尽枯竭,日益显现出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穷途末路。然而在1998年9月25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安徽“大包干”发源地——小岗村考察时,却提出了“家庭承包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江泽民,1998)这个讲话实际是为稍后召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下的总基调。因此在《决定》中出现的最抢眼一段文字就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根据参与《决定》起草的权威人士事后作出的解释,我国农业现代化之所以选择走“农业产业化”(就是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道路,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人均占有耕地只有一亩多一点,即使把100个人的耕地集中起来给一个人种也只有100多亩地,这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根本算不上什么‘规模经营’。即使这么做了,要解决好另外99个人的就业和吃饭问题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手段可替代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时,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就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大措施。在农业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最合理、最有效的生产方式,完全符合农民群众的意愿。”(中共中央组织部,1999)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农村必须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上面讲的“大道理”并没有把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说服,全国不少地方对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并不像改革初期搞土地“大包干”那样具有强烈的愿望和热情。笔者当时所在的河南省新县17个乡镇和198个行政村基本没有把农户承包地“打乱平分”,而是采取拖延时间或“变通手法”临时编造虚假的土地延包合同以应付上级检查验收。这是因为新县人均只有七分耕地,农民单靠摆弄这“几斗瘦田”就是把土地“绣出花”也难以富裕起来。何况当时附加在农民“人头上”和“地头上”的农业税费和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项目多如牛毛,压得他们“种不起庄稼,做不起农民”[2]。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全县80%以上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另谋出路(其中涉外劳务人员有四五千人),留守在家的大多是妇女、儿童、老人(俗称“386199部队”),单靠这些人务农甚至连维持简单的小农生产方式都显得非常吃力,更不要说发展现代农业和“科学种田”了。因此,笔者在农村基层工作16年经常发现一些乡镇为完成上级下达粮食播种面积搞“百牛大战”的壮观场面[3],而农民却把自己花高价从县种子公司购买的杂交水稻良种当作家禽饲料白白扔掉,长年外出打工的农户则把自己的几亩责任田“撂荒”,让乡村基层干部“登门收税找不到人,委托邻居代耕搭不上腔”。面对这种尴尬场面,笔者在工作之余经常反思和诘问: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政策漏洞”究竟出在哪里?
功夫不负有心人。笔者通过对我国20多年来农村改革发展历程的长期观察和系统反思,于2001年9月撰写出长达3万字的调研报告即《坚持农地制度、分配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三位一体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了“统筹城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十条政策建议,被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批转到党的十六大报告起草小组和200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筹备组参考[4]。当年12月底,笔者从农村工作第一线直接调入河南省地方高校工作以后,继续跟踪观察和研究农业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热点难点问题,于2006年4月出版了《“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观》一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下一步农村改革的方向、重点和和政策架构。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越来越感到单纯从实际操作层面提出政策建议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必须从理论上彻底清除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因为这是影响和制约当前我国农村改革迈不开步伐的最大思想障碍。于是从2007年开始,笔者把研究工作的重点转向对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的系统梳理和深度挖掘,撰写并发表了《关于小农经济的理论争论与现实发展》一文(详见《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4期)。最近二三年笔者又对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英、法、德、美四种“古典模式”和当代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及其规律作了专题研究,进一步证实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小农经济必然走向消亡的科学论断并没有过时(张新光,2008/2009)。可以说,笔者的研究目的完全是出于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遭遇“实践困境”而进行理论求解,“这种需要可能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马克思,1972);而丁文不遗余力地收集一大堆毫无用处的反证材料重复着“小农经济仍富有生命力”的陈词滥调,无非是为了炫耀自己学问的穷极无聊的“文字游戏”罢了!
二、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经济理论的核心观点及政策含义
(一)科学界定“小农”的概念是解开整个问题的关键
“小农”一词,学术界常用,但很少有人真正弄懂了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国内外不同学科的研究者更是无所顾忌的漫无边际的给“小农”冠以各种称谓,诸如“宗法式小农”、“传统型小农”、“现代型小农”、“过渡型小农”、“共同体小农”、“集体化小农”、“原子化小农”、“社会化小农”、“理性化小农”、“非理性小农”、“有限理性小农”、“道义型小农”、“维生型小农”、“无产化小农”、“内卷化小农”、“后工业化小农”、“效率改进型小农”、“动态开放型小农”、“小康型小农”等等不一类举,让人感到真假难辨、眼花缭乱。正是由于人们对“小农”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极其混乱,结果导致国内外学术界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的认识歧见迭出、争论难分高下,以至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马克思主义扑灭者”(列宁,1986)。
其实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语境中,“小农”概念的主体和边界划分是相当清晰的。按照恩格斯晚年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给“小农”所下的定义,“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恩格斯,1995)前者是指“小农”的社会经济性质(即生产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后者是指“小农”的最低经营边界(即生产力水平的“量的规定性”),二者共同构成小农生产方式的有机统一。这是迄今为止有关“小农”概念的各种不同解释中表述最完整、最严密、最准确的一个科学定义,具有较强的历史包容性和弹性解释力(张新光,2008)。然而,恩格斯在这里并没有对“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给出一个十分精确的“固定值”或可供参照的“近似值”。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曾经解释说:“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就我们研究的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马克思,1998)并且“我们从来也不把经济范畴看作是历来存在的、永恒的观念,而是把它看作是历史的、与物质生产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马克思,1995)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小农经济形态”的认识是抽象的或不可测度的。事实上,马克思早年就曾根据1840年的统计资料对法国“小农”家庭收支情况算过一笔细账,即法国农业的总产品价值合计为52.37亿法郎,从这个总数中除去耕作费用35.52亿法郎(这里包括从事农业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在内),余下来的纯产品收入为16.85亿法郎,其中扣去5.5亿法郎用来支付押地借款利息,1亿法郎付给法官,3.5亿法郎用于交纳赋税,1.07亿法郎用以支付公证费、印花税、典当税等。最后,原产品剩下的收入只有1/3,仅为5.78亿法郎,按人口平均计算每个农民还分不到价值25法郎的纯产品。这项统计资料自然并没有把小块土地抵押以外的高利贷利息或律师费等估计在内。“这样,法国农民就以押地借款交付利息的形式,以向高利贷者的非抵押借款交付利息的形式,不仅把地租,而且把营业利润,总之不仅把全部纯收入交给资本家,而且甚至把自己工资的一部分也交给资本家;这样他就下降到爱尔兰佃农的地步,而这全是在保护私有者的名义下发生的。”(马克思,1995)在19世纪60年代,占法国农户总数74%的小农,平均每户占地还不足2公顷,其中有92%的极小农户占地不足1公顷。这样在大革命爆发后不到70年的时间里,法国农民手中的土地就仅剩下1/4了(王健,1990)。路易·波拿巴统治时期,法国2700万人口中就有1600万农民(包括家庭妇女和儿童)变成了“穴居人”,其中除了官方统计的400万名乞丐、游民、罪犯和妓女之外,还有500万人濒于死亡。总之,“法国资产阶级在19世纪初曾让农民守卫新产生的小块土地,现在已不是躺在所谓的祖国中,而是存放在抵押帐薄中了。”(马克思,1995)
如果说马克思在这里只是以土地面积和家庭收支状况为尺度来衡量“小农”基本生存状态的话,那么“他在分析地租的整个过程中则始终指出农业的条件千差万别,这不仅由于土地的质量和位置不同,还由于对土地的投资量不同。……单靠统计土地的数量不能表示出所有这些复杂的、形形色色的过程,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总过程正是由这些过程构成的。”(列宁,1990)这说明马克思对如何比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大小农户或大小农场分类方法已经做过深入细致的思考。这个难题最终是由列宁完成的。他根据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新变化、新情况、新特征,提出了“在现代农业经济这样一个各种趋势错综复杂、形形色色、互相交织而又互相矛盾的领域,仅仅按照土地面积对农场进行分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对整个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对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得出过于简单粗浅的概念。欧美国家通常按照土地面积的大小来划分农户类别的方法是死板的、肤浅的,应当考虑这些国家在这一个时期现有的经济、技术、文化等条件,根据资本主义渗入农业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按土地面积、按主要收入来源、按货币总收入等),并把这三种分类方法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和综合运用。”(列宁,1990)为此,列宁根据美国1900年和1910年的人口和农业普查资料,提出了比较大小农场的更精准的分类方法,即“按土地面积我们把它分为:(1)小农场(不满
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科学对待“小农”的严谨态度相比,后来的“小农业崇拜者常犯的错误,就是只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来作出判断。……通常关于‘小’农业的言论,十之八九就是以上述这种混同和类似的材料作为根据的。”(列宁,1990)比如,“吉姆美尔先生根据美国191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一再重复着最流行的、在理论上和政治意义上都是十足资产阶级的论断,说什么‘美国大多数农场都是劳动农场’;‘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小农业正在扩大自己的统治范围’;‘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资本主义大农业正在解体并被劳动农业所代替’;等等”(列宁,1990)列宁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一个主要错误,就是把各种大大小小的个别事实和数字同政治经济关系的总联系割裂开来。”(列宁,1990)时隔将近一个世纪之后,丁文虽然以“美国2008年98%的农场都是家庭经营,并且销售收入小于25万美元的小农场占了91.4%,面积在1~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待“小农”的态度始终抱有幻想,他们期望21世纪的中国9亿农民仍然能够“用自己的双手耕种自己的田地并满足于小康生活”。有的学者甚至把中国历史上的“男耕女织型小农经济”等同于现时代的“家庭承包经营”,并把这种超小型的“自给自足式农户经济”类同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超大规模经营的“盈利型家庭自营农场”。这样经过一系列的偷换概念、移花接木、逻辑演义等“文字游戏”,竟然把早已过了时的小农生产方式装扮成“讨人喜欢的灰姑娘”,却看不到当下的“小农经济”究竟是何物?事实上,自进入清中叶以后,我国北方的人地比率不足4亩,南方的人地比率则不足2亩,普遍低于清代人口学家洪亮吉提出“率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的维生型小农经济临界点,标志着传统小农经济已经走向衰败和破产。如在1776年,国人地比率为3.7亩/人,1893年下降到3.23亩/人,1933年下降到2.94亩/人,1949年下降到2.71亩/人,可以说“正是这个半无产化了的小农经济成为明清以后五六百年间大规模社会动荡的结构性基础”(黄宗智,1986)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全国人地比率一直呈不断下降的趋势,1952年最高为2.81亩/人,1978年下降到2.23亩/人,2006年下降到1.39亩/人。目前,全国有14个省份的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0个县人均耕地不足半亩,已经低于联合国确定0.8亩/人的最低生存标准。但时至今日,我国仍坚持“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土地”的土地制度,造成“地权分散化”和“耕地细碎化”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几亿农民在高劳动投入和过密化种植模式下出现了土地边际收益递减甚至为负数的极端现象(张新光,2003)。总之,我国在人地矛盾日益紧张的硬约束下单靠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农业组织形式去改造小农经济的作用是有限的,但继续维持“人人分地、户户种田”的小农村社制永远也不能达到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目标。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9亿多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速度和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现代化乃至整个现代化实现的程度和水平(张新光,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