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借鉴与启示
(2)监管法律体系
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范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联邦期货管理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这两部分互为补充并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市场,保障了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在1982年股指期货推出以后,由于美国各期货交易所已经积累了长期的发展经验,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符合市场机制的期货交易制度。
3.美国期指市场发展经验对中国启示
(1)推出时机要成熟,要循序渐进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股指期货的推出,是在各项条件都成熟的条件下应运而生。当时,美国国内投资者已由机构投资者成为主体,金融市场更加理性化;信息技术大范围应用到金融领域,发行股指期货有了技术上的可行性;已经建立了发行股指期货的法律环境。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已是势在必行。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地推出,而是选择适当的时机,等条件成熟时推出。
(2)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法律体制
在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发布。为股指期货的推出解决了法律障碍。要在深入研究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具体操作规程,使金融期货一经推出就有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平台。
(3)要不断创新与丰富产品
美国股指期货诞生以后,一直保持了相对平稳的发展。各交易所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活力和竞争力,不断推出新的品种,股指期货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使股指期货标的资产日益丰富,合约种类逐渐增加,也为股票市场增加了对冲系统性风险的工具。
我国在推出股指期货以后,也应当不断进行期指产品的丰富与创新,满足投资者和市场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的活力。一个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的投资品种必定要被投资者和市场所抛弃。金融市场瞬息万变,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市场及投资者需求变化,对期指产品不断改进与创新,才能保持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晓光,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分析[J],经济纵横,2008(05)
[2]尚期,美国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特点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金融,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