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发展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另外,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在外地学习或工作,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显然,作为家庭养老,无论是传统模式或现代模式,都有两个基本因素决定家庭养老的质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经济实力、健康状况、人际关系等。

  (二)农村家庭养老的发展
  尽管最近几年一些学者指出家庭养老的功能受到一些非传统的冲击,但中国传统的民族文化以及现实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养老在中国农村养老方式中主体地位的不可替代性。无论是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方儒家文化国家家庭养老的成功示范,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重归家庭趋势的明证,都清楚地向我们展现出了家庭养老的强大生命力。为适应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满足农村老年人的需要,实现“老有所养”,同时兼顾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家庭养老传承与发展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引导:

  1.法律化、规范化。家庭养老的法律化、规范化是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保障。目前,关于保护老年****益的法律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益保障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家庭养老的规定原则性强,规定了子女有养老的义务,但对子女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1994年l1月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子女必须照顾和赡养年老的父母,否则将被罚款或判刑。根据中国家庭养老的现实问题,也应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另外,由于中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应强化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措施:一是把家庭养老纳入乡规民俗;二是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三是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集中学习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家庭养老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2.政府支持。养老是一个经济问题。在农村经济发达的地区,随着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子女数量的减少,家庭结构和家庭价值观都在发生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受到挑战。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子女收入水平也低,家庭养老给他们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那些老人患病和体弱的子女负担更重。养老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应对曾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老人承担供养责任。但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上是缺位的。老人的子女部分地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因此政府对承担养老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不但是一种激励措施,也是对老人的子女替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的补偿,更是对老年人生活的一种保障。比如在比利时,接养老人的家庭每日可收取1欧元的寄养费;日本政府很早就对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根据中国农村现状,政府应从物质上对农村家庭养老给予补助,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提供资助和便利,为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同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应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支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逐渐向多元化的现代家庭养老模式转化,具体的养老方式多种多样,有保障主体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形式,也有保障主体与尚能生活自理的老人分居、定期提供钱粮的形式,还有由敬老院或老年公寓为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保障主体承担全部费用的形式。农村基层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制度支持。如对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给予各类收费的减免,以鼓励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对尚能生活自理且与子女分居的老人,提供各种有偿的上门助老服务,对子女在城市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与子女分居并且已经不能自主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可以从农村公共收入、乡镇企业收益和土地资本增值等公共积累中拿出一部分兴办农村的养老院和老年公寓等社会服务事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其费用由子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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