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国式资源诅咒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其鹏 时间:2013-02-14
  (三)现有自然资源产权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东部地区对资源的控制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总体上是公共产权,即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权的行政机构,政府为自然资源的管理机构。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质上,国务院不是真正的自然资源所有者,它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是代理人。国务院不可能控制所有的自然资源,为有效地管理自然资源,国务院须将权力分解,委托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自然资源,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控制和管理这些资源,他们也必须委托下一级代理人对自然资源进行直接管理。自然资源产权被层层委托给众多具体代理人,由此形成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国家和各级代理人之间可能有着不同的行为和利益目标,每个环节的代理人与它的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也可能存在差异,从国务院到最终的代理人,他们的利益目标差异可能越来越大。越到下一级代理人,其目标越偏向于自身的利益。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时,委托人就要采用恰当的激励与约束手段让代理人按照自己的目标行事。在自然资源无偿使用条件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无法得到转让收益,各级政府没有积极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采者的行为,各级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严重缺失。由于我国资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代理人就会产生利用手中的代理权进行寻租活动的动机。东部地区资源使用企业只要控制自然资源产权的最终代理人,就相当于控制了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东部地区虽资源匮乏,但可以很廉价地利用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发展本地区经济。西部地区虽拥有丰富资源却不能得到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出来的就是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资源贫乏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却很迅速这一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对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现有制度安排导致东部地区可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对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代理人的控制,控制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要使我国避开资源诅咒的陷阱,合理利用资源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应该加强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改革与完善我国当前的资源产权制度,以下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些改革与完善当前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加强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为充分合理的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以促进西部资源丰富地区迅速发展,缩小东西之间差距,实质是中国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的继续。中央除在中西部地区进行一些基础投资之外,并没有给予这些地区多少优惠政策,东中西之间由于以前重点发展东部战略所形成的地区间的不平等格局尚未得到完全改变,东南沿海资源稀缺的省份还能够以低廉的价格使用资源丰富地区的资源。东南沿海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有限,因此国家除了要向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加强投资支持力度外,还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支持,使资源丰富地区能够享受到资源开发带来的好处。 
  (二)建立明晰的资源产权关系 
  资源产权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关键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明确区分开来,使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一种经济契约关系。根据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多样化特征,应分门别类建立起多样化的所有权体系。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的机构行使所有者管理权。打破传统的“公有公用公营”的运行范式,引入自然环境资源使用权通过市场竞争有偿获得的产权安排制度。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多以“如何确保国家对资源的有效、充分利用”为出发点,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同时,未从物权角度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做出明确规范。为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权益不对等失效,必须实行使用者支付制度。建立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整顿和规范资源产权,为培育和规范资源产权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三)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委托—代理监督与约束机制 
  在我国现有制度下,自然资源的非法使用现象有自动恢复机制。这种机制形成的根源在于自然资源公有化产权制度和政府审批制度具有刚性,在自然资源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状态下,由于控制权与收益权不对称,各级政府官员都存在利用手中控制权进行寻租的动机,因而为非法行为自动恢复提供了条件。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委托—代理监督与约束机制,可成立专门的非政府机构代表人民行使对政府这一代理者的监督与约束的权利。还可引入资源产权代理者竞争机制,即引入政府间的竞争。自然资源产权代理,一个基本做法是把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同时,政府间引入准市场化代理竞争,迫使政府对公民的各种需求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从而有效解决各种政府失效问题。 

图片内容